關於新買農地,多久才可賣出?

2位親戚分別買了兩塊農地,裡面都含建地,其它屬山坡地,
其中一塊上面還有作物,但另一塊是什麼都沒有,已整地了.
請問,買回來多久才可以賣出?

因為都聽說好像有奢侈稅的問題,
又說農地兩年後才可賣掉,看法例也看得有點霧煞煞的.



2014-10-08 14:3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農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如果2年內買賣農地,要不要課徵奢侈稅?該局表示,所有權人所有不動產於持有期間在二年內買賣,如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第5條第4款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者,應於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時,出示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其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國稅稽徵機關函詢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認定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始可排除課稅。
稅務局特別呼籲,移轉土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作農業使用之農地移轉或第38條之1規定,而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欲免除奢侈稅課徵,請儘速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上述農業使用證明,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資料來源:http://www.taitung.gov.tw/Personnel/News_Content.aspx?n=E4FA0485B2A5071E&sms=E13057BB37942D3F&s=B417AF3D920B3254

第5條(非屬特種貨物之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老虎不會在乎綿羊的態度。 世上沒有完美的時機,但是 有準備的人可以讓時機變得 完美
馬上就可以買賣。

奢侈稅(特種貨務稅)是針對 房子(土地加建物) 課稅。

單有土地是不會被課奢侈稅。

---你可以去問地政士(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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