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外地 之前和房仲簽約 契約要變更所以他傳了契約變更書給我 傳之前他有簽名我收到傳真 確認房仲寫的變更內容之後 我也簽了名回傳給房仲雙方 都只是拿到傳真 請問這樣有法律效力嗎?PS: 信義例外 這家多了一張所謂「傳真同意書」給我簽 然後我簽完回傳給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