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家裡要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使用地類別:乙建
土坪:約57平方公尺
建坪:約53平方公尺,有二層半
建物是建管前興建的,目前找到的資料,可證明最早是62年就興建完畢。
小妹的問題是,因為要登記就要請地政來測量,但我家建物一定不符合目前的建蔽率規定,
而且登記也不見得會成功,會不會到時登記也沒成功,結果反而被要求拆除呢?
還是因為年代久遠的關係,可以就地合法呢?(比如說是適用以前的法規之類的)
好煩呀,老房子的問題怎麼這麼多,鄰居又很XX,好想噴淚呀 T_T
peachdo wrote:
最近家裡要辦建物所有...(恕刪)
你可以先看一下建物所在縣市的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對於這類建築物的規定為何?再請委託建築師辦理申請使照會比較快,以下是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第六十五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施行前,已建築完成未領有建築執照之建築物,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免由建築師及營造業簽章。
前項建築物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時,其涉有違章建築物部分,另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一、使用執照申請書。
二、建築線指示(定)證明。
三、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四、基地位置圖、現況圖、地盤圖及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五、建築師安全鑑定書。
六、建築物完成日期證明文件。
七、其他有關文件。
第六十六條 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建築法生效前已建築完成,並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得檢附申請文件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免由建築師及營造業簽章。
前項建築物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時,其涉有違章建築物部分,另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一、使用執照申請書。
二、原領建造執照及核准之設計圖說;無原核准圖說者,附建築師依原領建造執照登載所繪製之基地位置圖、現況圖、地盤圖及建築物平面圖、立面圖。
三、起造當時於施工中已辦理中間勘驗者,檢附勘驗紀錄;未辦理中間勘驗者,檢附建築
師安全鑑定書。
四、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五、建築物完成日期證明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
第六十七條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前二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者,其出入口、走廊、樓梯及消防設備應符合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之規定。
第六十八條 依第六十五條或第六十六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用途應符合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但在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取得營利事業許可者,得為原來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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