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簡介:
我在結婚前自己買了一間房產當新婚後小倆口的家(登記在自己名下,頭期款貸款這些費用都自己出);我老婆在她父親在婚前買了一個小套房登記在老婆名下。由於結婚後岳母強烈要求要把我名下這間房間登記一半給我老婆,所以目前在煩惱費用的問題。
目前初步有兩個方案:
1. 將我名下房屋登記十分之一給我老婆,土地登記十分之九給我老婆,詢問過代書夫妻贈與免贈與稅,這樣房屋契稅只用附當初的十分之一,另外在加上一些零星的費用。想請問這樣登記是否未來會產生什麼問題?
2. 直接去法院宣告夫妻財產共有,同時把老婆原本名下的婚前財產全部約定成老婆的特有財產。這樣應該只需要付法院公證的錢。(有人知道這個費用多少嗎?)
我自己本身比較想用2的方法,一方面可以省一些錢另一方面對於未來如果房屋出售房地合一新稅制課稅,也許會比較有利。但是看了很多消息,其實目前似乎也沒辦法確認這個交易所得稅是在怎樣的條件下減免?想請問大家是否有其他更推薦的方式,可以低成本的滿足我岳母的心願? 感謝感謝。
有的人卻希望能分清楚,我覺得都對!
就看你和太太間怎麼去溝通!
岳母難免替女兒想,但真正相處要過一輩子的人是你們夫妻!
我也贊成誰出錢登記在誰名下,說真的沒人會以離婚爲前提而結婚,
太多的不信任只是破壞彼此的感情!
夫妻間談好就好!
一些小觀念供你參考,夫妻間無特別去法院登記財產分開,基本上婚後財產都是共有的,
不管登記在誰名下,將來不幸離婚,財產少的都可要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但婚前的財產不算,另外婚後贈與的也都不能列入計算!
所以想清楚吧!我建議可以先跟太太溝通,這間房子先買你的名字,錢你自己出,
下次有機會再買房子時再買太太的名字,你幫忙出一部份,或許太太能接受!
阿諾111 wrote:
由於結婚後岳母強烈要求要把我名下這間房間登記一半給我老婆
以下網頁提供參考。蘋果日報:「你濃我濃先訂契約避紛爭」,請另開網頁網址用複製、貼上方式。
http://home.appledaily.com.tw/article/index/20140802/35994865/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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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se123執行長邱愛莉也明示,《民法》認定夫妻名下的房產屬於共有財產,所以登記任一方名下都沒關係,但非配偶關係且為婚前購買的房產,未來爭議很大,最好採「共同登記」求保障。所謂共同登記,即為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所以不要答應把名下這間房間登記一半給我老婆,而是這一半用共同登記的方式。不過這應是老婆開口登記一半給她,怎麼會是岳母開口呢?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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