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地價稅


一開始打錯成房屋稅 改正成 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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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家最近收到地價稅補繳單

這間房屋是爺爺過世後的遺產

房屋平分給全部兒子繼承

目前是我其中一位伯父一家住在裡面

收到的補繳地價稅內容是

我們沒住在裡面 也沒有戶口在這裡

要求我爸繼承的那份要補繳

地價稅以空屋計算的差額 由0.2%變成1%

從民國98年至今

收到的時候想說政府的效率也太.......

請有懂得這方面的專家可以解說

還有這稅是一定要補繳嗎? 感謝!
2014-09-23 16:4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地價稅

samsusheep wrote:
房屋稅以空屋計算的差額
從民國98年至今


你能引述稅捐機關補繳的法令依據嗎?
現今法令房屋稅分,
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分別從1.2%~5%....

沒有所謂的空屋.....
空屋應該是指非住非營.
但裡面有人住,就算住家用.(住家用是指用途,不管你住誰)
還是大伯有兼營業??(掛一些公司行號開業地址)

參考條文

第4條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
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
用人代繳

第5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
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
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
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
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
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JIN DER LAND OFFICE

JINDERLANDOFFICE wrote:
你能引述稅捐機關補繳...(恕刪)


抱歉我剛剛看完信件是補繳地價稅 稅率從0.2% 變成 1%

是我爸繼承那份要補繳 伯父目前住在屋子裡他那份是用0.2%算
samsusheep wrote:
抱歉我剛剛看完信件是...(恕刪)


那是地價稅無誤
伯父戶口設在那 適用自用住宅 0.2%
你爸戶口不設在那 適用一般住宅(第一級) 1%

空空空看空 wrote:
那是地價稅無誤伯父戶...(恕刪)


看來等繳納時間到去繳清 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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