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銀行帳戶事宜 [法律問題]

請教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銀行帳戶的問題。

如果當初開戶的時候登記的是,一顆大印+三名委員的印章。

理應所有業務不是都要透過四顆印章,才能辦理嗎?

為什麼銀行可以憑著,主委的一顆印章 就去查帳戶明細?

我打電話去問金管會,金管會也說這這樣是不行的。

但我打電話去申訴,銀行又在包庇 且態度不佳。

關於這點我們是否有辦法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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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我敘述緣由

原因是這樣的,原本這位主任委員 一直都是不管是不做事。

做事的都是監委.財委.總務,但所有事情也是都有跟她報告一起開會。

她不是喊沒空,就是開到一半就離場。

但是大樓發包的這些工程也全都是有給所有住戶公告 且 開簽署同意書才發包的。

但最近主委與新的住戶,貌似有利益上的掛鉤。

想要把保全公司替換成某新住戶男朋友在外面開的,然後就跟我們主委掛勾。

主委態度180度大轉變,變的很囂張 我行我素。

也都不理其他委員的意見,而且我們大樓一直有公布所有財務報表跟帳戶影本。

現在不知道為什麼主委可以不用其他委員同意,大廈公寓的本子屬名大樓名+財委的。

但不知道為什麼主委能自己去查,而且銀行 當時我們其他委員要去申請的時候。

明確告知我們要所有委員人要到+印章才能申請! 為什麼她們現在又能私自做這種事。

而且主委一拿到明細,直接交給新住戶。

她們就是有心人想搞事端的,然後就自私刻了大樓的印章(私刻印章),然後自己打了一篇公告。

就可以誣賴財委貪汙,但是財委當下 將所有現金交出與財務報表的餘額是一模一樣。

但是她們現在就要栽贓其他委員,但所有提領的印章 主委自己也都有蓋 確定是四刻印章。

才去提領這些錢的,而且當時委員有同意提領一筆現金 交由財委保管 作為方便支付零用金使用。

但是現在主委與她們串聯,打死不認帳有這件事。

但是印章明明就是她自己蓋 自己保管的,也沒人逼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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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詢問的是,銀行真的可以不用四顆印章 單憑她主委 要做什麼業務就做什麼業務嗎?

那人家何必登記四顆印章,作為監督 牽制使用。

2.關於她們打公告沒經過半數委員同意,還使用私刻印章 蓋在假公告上面。
是否可以對她們提出,偽造文書及毀謗罪.公然侮辱?

3.對於主委我行我素,不理其他委員的意見,召開委員會也避不見面。
因為是由委員互推選出,是否委員可以提出罷免主委一職呢?

還請01各位先進幫我回答一下,我是幫管理委員會問的。

真的是有點看不下去這些人亂搞,每天都丟一個事情 騷擾其他委員。

其他人都要上班,回來還要被轟炸。

就她們這些不用上班的人,在那邊惹事生非..

還請各位幫忙,謝謝。
2014-09-23 14:49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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