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屋時代書因故用贈予的方式辦理, 免贈與稅, 他說過戶原因寫的是買賣, 叫我們用公告現值報財產交易所得稅即可.
賣屋後看到大家的討論, 想改用實價補申報, 卻發現國稅局早已結案認為這是贈予.
贈予承辦人員解釋代書是為了不想提出資金證明, 所以用贈予的方式辦理.
財產交易稅承辦人員則說, 我們提出合約書, 貸款與轉帳證明, 可以認可為實質買賣, 非贈予.
但是若有人檢舉, 還是有可能翻船.
所謂的檢舉指的是甚麼呢? 只要我們確實是買賣, 就不用擔心嗎?
茲事體大, 當時代書只說用贈予的比較方便, 不會讓我們多繳一毛稅.
現在看了大家的討論才知道這會造成持有成本變成公告現值

賣屋買屋價差不大, 實價申報與用公告現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 金額差不多, 想說去補報沒差.
現在卻因為代書處理的方式造成我們有了虛假的超大額收入.
只能躲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