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跟房東租店面 做了6-7年了生意 可是說真的我們剛租的時候 房子是鐵皮屋 幾乎都是用木頭隔間 廁所也是木板隔的 到處都是裂開腐爛 破破爛爛的 還看的到水溝 因為生意有些好轉 可是房東每年都漲租金 還跟我們多收押金 說到時候沒續租的話 要用那些押金來修繕房屋 這是合理的嗎?
有一次我們裡面的地面整個陷下去 我們要請房東處理 他說要我們自己想辦法處理 連半毛錢都不想拿出來 房屋到處破爛 下雨天 裡面也在漏雨
家人是希望以和為貴 自己花錢了事 可是說真的我真的吞不下這口氣
還有一次有路人停車 卻撞到了他們家鐵皮屋 撞凹了 卻叫我們要去跟那個人要修繕費
不然就是房子外觀 他們看了哪裡不順眼就要我們處理
不然就是我們要處理修繕 到底房子是我們的還是他們的
還提高了兩倍押金 要是到時候我們沒租的話 歸還屋子 屋子破損要從押金扣
當時我們租的時候 就是這個樣子 現在又這樣跟我們說?
天花板 還看的到屋子上方鐵架 漏水 幾乎都是木板隔間
難不成不租的時候 我要還給她一間完整的鐵皮屋嗎
感覺就是吃人夠夠
現在整個火都起來
真的不想再租這鬼地方了
現在生意已經有比較穩定 又算是比較熱鬧的地方
這邊店面也比較難租
這邊的房客也都敢怒不敢言
家人又不捨現在生意已經漸漸穩定然後搬離
聽說他們也是向政府租地然後蓋鐵皮屋租然後轉租給我們這些小吃
向政府租的用地 好幾間都是政府用地 好像一間才跟政府租幾千元租金
轉租給房客 6-7間 1間租金2萬5-5萬 他們月收租金 少說也20萬
好像是他父母(榮民) 長期向政府租地 已經租了30幾年的樣子
政府用地有辦法向政府 申請租此方嗎?
希望大家可以給我些建議 拜託
蓋鐵皮屋出租推測應該是違規使用
參考 區域計畫法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還有租金有沒有逃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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