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keaussie wrote:承辦人員當初沒指出資格就已不符,現相關單位將申請駁回,要我們民眾還利息。那是不是以後民眾向政府申請補助、津貼等等,都要自己把法律規定看得一清二楚,才能進行申請,免得事後被追討。 你說對了!其實各類補助或津貼申請書上都有這一段話..既然你已經在進行.先試試訴願吧..如果只是追討不該減免的利息而無罰金..追討是合理的~公務員就是在幫國庫把關囉..至少有人認真在作事(查到你資格不符)至於那個讓你誤通過審核的公務員.自有懲處..國家不會讓他好過的~
如果為了補助,甘於一輩子窮困,這也是你自己的選擇,政府補助本來就是補助給需要的人。資源有限,請把資源留給當初像你一樣需要補助的人,你能獲得補助也是需要前人的捨得不是嗎?如果只要有補助就一輩子抓著不放,那又有什麼資格批評18%,特別費,國旅卡呢?
fakeaussie wrote:承辦人員當初沒指出資格就已不符,現相關單位將申請駁回,要我們民眾還利息。那是不是以後民眾向政府申請補助、津貼等等,都要自己把法律規定看得一清二楚,才能進行申請,免得事後被追討。 固然承辦人員有疏忽,但是申請人在申請任何一項補貼時本來就有責任把規定弄得清清楚楚,每次我只要遇到那種"我不知道啊"、"我看不懂"的人,心裡就會很OX,當初都有講啊,現在一句不知道就沒責任哦?抱歉,我不是在說您,我只是想表示一定要看清楚再說。
安心成家不是最多只能貸200萬,那100年核准至今頂多4年,被追討利息損失為何會高達30多萬?是有包括罰金嗎?可以爭取不必支付罰金,但補交利息應該是免不了。話說回來,申請人應該有義務瞭解申請的規定,不是全推給政府。另外如果脫離申請資格,補助當然就不能繼續領,最後一段實在是太莫名其妙。
這又不是特招,還可以混過去,,,,資格不符,將追討補助,這再公家機關辦理的說明書上都一定有這條。合宜住宅也有這條啊,,就連殘障補助也有這條,,,別忘了,你就佔了一個名額,讓後面府合資格的人,,情何以堪。這跟報稅一樣,沒抓到,就沒抓到,抓到了就一定要認賠,,,審核的公務員搞不好早就爽退了。當然啦!你也可以據狀,計算損失,打官司,,,,,,但是補助款還是一定會被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