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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在凹了~~營建署 建築物工程造價

內政部營建署
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單價表(單位:坪)
從最陽春矮樓6萬多 到 最貴23萬/坪 造價
而這表格 還有一大堆項目支出不列入
實際上會更貴~
下面都有說明 自己慢慢看吧 (此條例是2009年 五年前製作的)

ps 全世界很多人都不爽建商,我也不愛建商蓋的,建議自己買地 找工班蓋~
這樣就沒人 能賺到你的錢 沒有官商勾結 沒有有的沒有的屁事~



別在凹了~~營建署 建築物工程造價
第 1 條
一、本工程造價要項於99年2月11日提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32次會議通過,做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工程造價審議參酌。
第 2 條 [PDF檔案下載]
二、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單價表(單位:平方公尺)
第 3 條
三、建築物工程造價核計原則
(一)包含項目:
1.建築工程
(1)假設工程。
(2)基礎工程。
(3)結構體工程。
(4)外部裝修工程。
(5)內部裝修工程。
(6)門窗工程。
(7)防水隔熱工程。
(8)雜項工程。
(9)景觀工程(庭園及綠化工程)。
(10)設備工程(電梯、衛浴、廚具等設備)。
2.機電工程
(1)電氣工程。
(2)弱電工程。
(3)給排水工程。
(4)生活廢水工程。
(5)消防設備工程。
(6)通風工程。
3.勞工安全衛生費、空氣污染防制費。
4.施工稅捐、利潤及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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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清楚 下面是不包含項目喔~



(二)不包含項目:
1.拆除工程。
2.建築設計費、鑑界費、鑽探費、建築相關規費。
3.公寓大廈管理金、開放空間基金。
4.協助開闢公共設施相關費用(含土地成本、地上物拆遷、道路開闢費用)。
5.周邊公有建築物維護費用。
6.物價調整費。
(三)特殊因素,得專案研析說明另行設計及提出價格說明者:
1.特殊大地工程(含地質改良,不含一般基樁)。
2.山坡地開發工程。
3.特殊設備(包括機械停車、空調設備)。
4.綠建築設施。
5.大樹保護及遷移費用。
6.減震、制震構造。
7.特殊設備及工法或行政單位要求。
8.特殊外牆工程 。
9.環境監測費。
10.其他。
(四)建築物使用用途:辦公室、住宅、店舖及一般市場。
建築物主體有兩種以上構造時,其單價應按其構造比例及本表單價加權計算之。前述所稱建築物主體係指地面層以上之建築物結構。建築物之結構不同類別時,其單價應按其各類使用比例及本表單價加權計算之。同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分屬兩種以上不同樓層時,其單價應按各部分所佔樓地板面積比例及個別單價平均計算之。若地下層連通且建築物主體有兩種以上構造時,其單價應按各部分所佔比例,提出合理分算方式進行計算之。
(五)建築物地下層計算方式,有下列情形者,得按標準單價依下列核計原則另計加成:
1.地上層7層至15層建築物其地下樓層超過2層。
2.地上16層以上建築物其地下樓層數超過3層。
以上各超建樓層之實際面積按核列地面層以上認列單價依下述算式加計造價:
1.超建第1層部份,該層加計造價30%。
2.超建第2層部分,該層加計造價40%。
3.超建第3層部分,該層加計造價50%。
4.超建第4層(含)以上部分,該層加計造價60%。

【地下層加成之計算範例】
加計原則以超建樓層當層樓地板面積加計之。
範例:
若某都市更新建物,鋼筋混凝土造,樓高14層,地下室4層,建材等級中高級,每層樓地板面積為1,000M2,依據核計原則地下室超建二層,因此加計方式如下:
1.「鋼筋混凝土造、11-15層、第二級」標準單價為32,100元。
2.超建之地下層第三層,當層之標準單價可加計30%,計算方式32,100×(1+30%)=41,700元。(計算至百元,百元以下四捨五入)。
3. 超建之地下層第四層,當層之標準單價可加計40%,計算方式32,100×(1+40%)=44,900元。(計算至百元,百元以下四捨五入)。
因此其地下層第一以及第二層之標準單價為32,100元,第三層為41,700元,第四層為44,900元。

(六)建築物地上層計算方式:建築物之樓層高度以標準高度為4M內為主,有下列情形者,得按標準單價依下列核計原則另計加成:
1.樓層高度超過4M(不含4M),每增加0.1M該層加計造價1%進行計算。
2.後續樓層高度以此類推方式進行加計造價。
3.其中一樓設計如供住宅使用者以4.2公尺為基準高度,如供商業使用者以4.5公尺為基準高度。

【地上層加成之計算範例】
加計原則以超出標準樓層高度當層樓地板面積加計之。
範例:
若某都市更新建物,鋼筋混凝土造,樓高14層,1-10樓樓高3.6M,11-14樓樓高4.2M,建材等級中高級,每層樓地板面積為1,000M2,依據核計原則1-10層樓標準單價不加計,11-14樓標準單價加計2%(每增加0.1M,加計1%),因此加計方式如下:
1.「鋼筋混凝土造、11-15層、第二級」標準單價為32,100元。
2.11-14樓,各層之標準單價可加計2%,計算方式32,100×(1+2%)=32,700元。(計算至百元,百元以下四捨五入)。
因此1-10樓之標準單價為32,100元,11-14樓各層樓之標準單價為32,700元。
(七)物價指數處理措施及計算方式
1.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單價表 物價基準日為主。物價基準日原則,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送時程不同時,其物價基準日以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估價基準日為基礎。
(1)採用協議合建方式申請案件,其物價調整基準日以實施者擬具事業計畫申請前六個月內為期限。
(2)採用權利變換方式申請案件,其物價調整基準日需與權利變換計畫之估價基準日一致。
2.建築物標準單價表價格調整週期為2年,或由機關視物價之變動情形,訂定調整週期。
3.本物價調整處理措施之物價指數依據臺北市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辦理。
4.調整過後之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單價表,經送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決議後公告實施。
5.有關特殊因素另案研析部份,如制震、減震工程或綠建築工程等,並不列入物價調整範圍內。
6.計算方式:
(1)調整日當月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比較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單價表物價基準日總指數,其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超過2.5%者,就漲跌幅超過2.5%部分,進行調整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物標準單價表之單價;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在2.5%以內者,不予調整。
 指數增減率=[(B/C)-1] ×100%
 B=調整日當月總指數。﹝1.調整日係指本處理措施第二點之規定日﹞
 C=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單價表物價基準日當月總指數。
 指數增減率由百分比換算為數值後,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第五位四捨五入)。
(2)每期調整價格均以下列公式計算調整金額(計算至百元,百元以下四捨五入):
 A× (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2.5%)
 其中A=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單價表物價基準日之價格。
(3)指數增減率為正值者,就上開調整金額調整﹔指數增減率為負值者,就上開調整金額扣減。
【物價調整之計算範例】(以下相關數據為假設值)
1.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單價表基準日(98年7月)當月之臺北市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總指數為112.30。
2.於98年9月辦理物價調整措施,當月之臺北市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總指數為121.21。
3.假設98年7月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單價表「鋼筋混凝土造、11-15層、第二級」之價格為32,100元,則當月(98年9月)之物價調整計算如下:
(1)指數增減率=[(121.21/112.30)-1] x 100% =7.93%
(2)調整金額
 A×(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2.5%)
=32,100x(7.93%-2.5%)=1,700(計算至百元,百元以下四捨五入)
 故當期(98/09)之物價調整金額為1,700元
4.於98年9月當期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單價表「鋼筋混凝土造、11-15層、第二級」之調整價格為:
98年7月之價格加上98年9月物價調整之金額
32,100元+1,700元=33,800元
(八)本表所列單位面積造價均包含施工者之稅捐、利潤及管理費;樓層數六樓以上者含法定電梯設備。
(九)工程造價基準表所稱面積係指該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註:營建費用 = 總樓地板面積 × 工程造價;另△F4及△F5-6等二項容積獎勵,於計算銷售淨利時所用之工程造價以產權面積計算。
(十)工程造價基準表各種構造之造價,已反應樓層高度、建材(含結構材料)、設計及法定設備之差別。建材等級差異之標準造價已於表中詳列(詳細內容請參照建材設備等級表)。
1.為一般合格等級建材。
2.為中高級品等級建材。
3.為高級品等級建材。
(十一)樓層高度,建材、設備等特殊者得敘明理由,並視其實 價酌予調整。
(十二)依本原則另予加成、物價調整或特殊項目所增加費用,如涉及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項目,不得重複列入。
(十三)各級工程造價提列時,「建材設備調查表」所列14項中「一、外觀牆面」、「二、牆面(含踢踏板)」、「三、地坪(含門檻)」、「五、門窗設備」、「九、停車設備」、「十、電氣設備」及「十一、通風工程及空調設備」等7項為各該級建材設備必要項,至於其餘項目(十四、消防設備除外)應有4項以上達該級建材設備,以作為是否符合該級建材設備自評原則。
2014-07-24 9:42 發佈

metta-sati wrote: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工...(恕刪)



北市建管嚴 拉高了成本

此外,例假日不得於上午八時前、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六時後之時段施工,工地四周的防護措施,也都有嚴格規定;甚至施工可能造成的空氣及其他污染,也都在建管法令的規範範圍內。這些北市專有或更嚴之禁止、限制施工時間規定及其他工地規範,都會拉長建案實際工期,或增加營建成本

北市各道路,原則上禁停大型車輛;建案施工須用預拌車進出工地也都有相關規定,這些也都會造成額外之成本花費。

另外,建案施工期間,大型車輛進出頻繁,但是北市各道路,原則上禁停大型車輛;建案施工須用的吊車、預拌車等,進出工地也都有相關規定(須於前一天公告之並由建管處審核,車輛進入之數量也有原則之限制),這些也都會造成額外之成本花費。

北市建案施工中,必須勘驗之規定也非常多。
一、放樣勘驗:基礎或地下室土方開挖前。
二、基礎勘驗:基礎配筋完畢,澆置混凝土前,含擋土措施。
三、鋼骨鋼筋勘驗:鋼筋鋼骨混凝土構造之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骨)完畢後,搗製混凝土之前。
四、屋架勘驗:屋架豎立後,蓋屋面之前。
五、雜項工程勘驗:雜項工作物,於施工計畫檢定之各階段配筋完畢,澆置混凝土前。
六、其他如連續壁、基樁等,於施工計畫書中核定。此外,工程進行至必須勘驗部分後,應先由承造人及其技師,確實依照核准圖說施工,並請監造人查驗無訛後,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簽章,按時向市府工務局申報勘驗。


上述這些繁雜的檢查規定,想當然爾是因為北市貴為首善之區,因此對施工品質要求較高,頻繁的檢查,有其必要性。不過相對地,這也拉長了興建工期,增加若干人事成本。上述這些增加的成本,最後當然還是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預售案 營建成本較高

其實推案型態也有影響,也就是預售與新成屋之差別。北縣外圍地區及桃園地區建案,新成屋比例相對較高,其營建成本通常是以一到兩年前的物價水準計算的,也就是已知的,且相對上較不會有波動或變化。

metta-sati wrote: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工...(恕刪)

其實~~
這一項就很有很大的空間了
4.施工稅捐、利潤及管理費

馬賽克 wrote:
其實~~這一項就很有...(恕刪)



喔...工作不就是要有利潤?

另外 營造 大小包 不等於建商

人家也是要混口飯吃吧?




metta-sati wrote:
喔...工作不就是要...(恕刪)

是要混口飯吃啊~~
只是那口飯是要溫飽還是要吃到飽
或者是吃到飽還外加打包帶走啊~~
所以才說那個空間很大~~
馬賽克 wrote:
只是那口飯是要溫飽還是要吃到飽
或者是吃到飽還外加打包帶走啊~~
所以才說那個空間很大~~(恕刪)


所以你覺得他 吃到飽還打包?
你覺得這個人 跟葉世文一樣 拿好幾億?

metta-sati wrote:
所以你覺得他 吃到飽...(恕刪)

你給的這個圖是基層勞工~
價位絕對不會是他訂的~
也不用說說人力成本多高~~
人力報價多久沒調過了~
肥滋滋的是後面的老闆~~
決定要吃多少的也是他

馬賽克 wrote:
你給的這個圖是基層勞...(恕刪)


這種說法 很多酸民都提過 你不是第一個

答案
你可以自己發包 就不會經過建商

我剛說過 營造 建材商 跟建商 是兩回事

怕被建商騙 就自己找營造 找工班

我覺得大家爭來爭去的根本沒有用,真正的成本價只有建商知道,除非他願意公佈,我們頂多只是推測,房價高是事實,建商說成本高,但沒有一個開誠佈公,但我看遠雄的建案桃園跟雙北,看起來同一等級,但卻差了數倍,應該是土地成本吧,所以不要再說建築成本了,絕對高不到哪去,絕對在二十以下,如果可以查查土地成本就知道建商到底賺多少了

黑心或爾 wrote:
我覺得大家爭來爭去的...(恕刪)



又來了

我剛不是說了

覺得不透明 不要找建商蓋阿

不會自己找營造廠喔?
不會自己找工班喔?


工班 工人= 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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