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賣屋的屋主, 這一陣子要賣房,找了三家房仲業者(信X,有XX,住X)委託代為銷售;其中兩家(A/B)
很快的與我們簽了"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 ",第三家(C)一開始就只想簽專任,我們不答應,他就連一般都不簽;到了很多買家想要購買時,他收了人家斡旋,跑來找我們簽約,可是他將"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的兩個字"專任"手寫塗改成"一般",並告知我們說,這個可以修改,就變成了"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 該死的我們不疑有他,簽了該份合約書; 最後要給A家仲介業賣時, 他寄了存證信函給我們,說我們當時已有簽約,並附上四張契約文件的其中一張給我們說,我們一定要賣給他~
請問合理以及合法嗎? 感謝各位大大的協助!我們真的遇上江湖中口耳相傳的惡仲介了嗎?!
PS: 存證信函裡頭附上的唯一一張契約文件所載明的條文都是對賣家很硬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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