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產舊房子因跟建商合建,取得新的房子,於去年底所有繼承人皆共同取得該房子持份,因無人有意願留房子,故出售,原本於去年(102)底即可出售,但親戚間耳語這個時間點出售恐有奢侈稅問題,買方也因此遲疑,雙方聽從代書建議發函請國稅局說明此交易是否會有課徵奢侈稅問題,但至今已半年多過去了仍無下文(問代書說的),我不禁懷疑起來,國稅局確定會出這種公文嗎?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
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
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除外條款已經規定得很清楚,繼承取得者不屬於該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自然沒有奢侈稅的問題。還不放心的話,國稅局網頁有免費諮詢電話,撥去問就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
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
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不管是從該條第六項或是第十項來看,應該都沒有奢侈稅的疑慮。
至於國稅局會不會針對個案事先說明是否合乎稅法的規定,我不知道。
但假如代書有發函給政府單位,都一定有收文文號;請和代書索取後再向該單位確認即可。
一般來說,政府機關回覆當事人的來函有一定期限;我之前待過的地方是七天。
bebebaba wrote:
祖產舊房子因跟建商合...(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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