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夫妻財產的法律規定如下~~想跟各位討教一下~~感恩~~
1、 夫妻結婚之後,如果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那就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由於國人在結婚時多半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之習慣,因此「法定財產制」其實是國內大多數夫妻所適用之夫妻財產制,格外重要。
2、 財產內容:將夫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1)婚前財產: 不涉此次問題,因此不贅述。
(2)婚後財產: 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夫或妻所取得之財產。但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所取得之財產,則一律推定為婚後財產(民法第1017條)。
3、 財產權利:
(1) 夫或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民法第1017條、第1018條)
(2) 如果不能證明為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也就是夫妻各有一半的權利。(民法第1017條)。
綜上所述,A男的爸媽在A男婚後贈與A男一房產,(PS :A男結婚時,沒有約定夫妻財產為何)
請問A男之配偶即享有一半之權利嗎?
或是此房產明確為A男的爸媽指定贈與A男,所以仍然歸A男個人所有?
而附有負擔的贈與來說,仍是贈與的一種,只是法律效力在其他方面略有不同。
如:
第 412 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
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
履行其負擔。
第 413 條
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
,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第 414 條
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之限
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另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1 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PP&ORIS wrote:
liusan1208...(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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