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請益~~

有關夫妻財產的法律規定如下~~想跟各位討教一下~~感恩~~

1、 夫妻結婚之後,如果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那就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由於國人在結婚時多半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之習慣,因此「法定財產制」其實是國內大多數夫妻所適用之夫妻財產制,格外重要。
2、 財產內容:將夫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1)婚前財產: 不涉此次問題,因此不贅述。
(2)婚後財產: 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夫或妻所取得之財產。但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所取得之財產,則一律推定為婚後財產(民法第1017條)。

3、 財產權利:
(1) 夫或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民法第1017條、第1018條)
(2) 如果不能證明為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也就是夫妻各有一半的權利。(民法第1017條)。

綜上所述,A男的爸媽在A男婚後贈與A男一房產,(PS :A男結婚時,沒有約定夫妻財產為何)
請問A男之配偶即享有一半之權利嗎?
或是此房產明確為A男的爸媽指定贈與A男,所以仍然歸A男個人所有?


2014-06-23 11:4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房產請益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就該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言之,應該屬於A男之財產。

PP&ORIS wrote:
有關夫妻財產的法律規...(恕刪)

liusan1208 大~~
感恩喔~~再請問"無償取得"的定性為何?
繳交"贈與稅"後方才取得房產,算是"無償"嗎?
一般我會認為,純獲法律上利益就是「贈與」(受贈)
而附有負擔的贈與來說,仍是贈與的一種,只是法律效力在其他方面略有不同。

如:
第 412 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
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
履行其負擔。

第 413 條
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
,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第 414 條
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之限
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1 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PP&ORIS wrote:
liusan1208...(恕刪)
我比較好奇是為什麼會問這樣的問題

在為什麼事情做準備嗎
為了A男配偶的背景,後頭厝虎視眈眈啊~~哈哈哈~~

天底下就是有人想不勞而獲~~

PP&ORIS wrote:
綜上所述,A男的爸媽在A男婚後贈與A男一房產,(PS :A男結婚時,沒有約定夫妻財產為何)
請問A男之配偶即享有一半之權利嗎?
或是此房產明確為A男的爸媽指定贈與A男,所以仍然歸A男個人所有?


如婚後指定贈與,還是A男的
但A男死後,他的財產還是會跟配偶的財產先分配後,剩下的再跟其他擁有第一順位繼承權的分

例如:A男婚前財產房屋一棟,死掉後無法證明為指定贈與,或婚前財產的皆為共同財產制(沒財產分開制的前提下) 那死後除了房屋那棟,所有的錢會跟太太的錢先平分,剩餘的才是遺產,再由第一順位繼承者一起分
而那棟房子是第一順位繼承者一起分
不管如何另一半分的會比較多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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