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問題困擾了我親戚很久了,
雖然詢問過代書與政府稅務相關人員,但似乎都得不到肯定的答覆...
故想尋求版上有經驗的各位協助,
請問出售這樣的房子會不會有奢持稅的問題?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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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描述:
親戚的房子已經買了近20年,
但今年初因為某些原因將房子信託抵押了給另一個人,
權狀也重新換成了另一個人的名子,
不過在權狀他項權利證明中有載明抵押內容,
另外信託契約書上也有寫到:當信託關係消滅時,財產歸屬人仍是我的親戚,
所以現在房子理論上為親戚與另一個人共有,
如今親戚因為有考量將房子出售並且已徵得抵押受託人的同意,
想先解除抵押把所有人改回我親戚的名下,之後再出售,
不過困擾的是這樣的房子如果賣掉了有沒有可能被判定要繳奢侈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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