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大家:
依照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停車位及車道尺寸規定,鄰牆壁之車位不得為小車位。這一規定自99年開始實施。
問題來了. 如果建商取得的建照在99年之前,但公開預售卻是在100年之後,而交屋在今年。驗屋時發現鄰牆壁之停車位卻是小車位而進出困難。要求建商補差價更換大車位未果,且建商堅稱建照合法!
試問:建商公開銷售時已在100年之後,雖然通過的建照在98年。難道就可堂而皇之的宣稱一切合法而拒絕任何補救措施?按照此情況,如果建商的建照是二三十年前就已經通過但在現在看來是有安全或不便的問題存在,難道還是可以大大方方地拿出來銷售嗎? 在此情形下主管機關有無任何補救措施?可以要求建商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而拒絕購買停車位或要求更換大車位嗎?
請先進們提供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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