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位先進幫忙看看都更合建條件之修改條件與語句

1.家人房屋座落板橋(具新板特區約600-700公尺)之舊公寓5樓(含頂加),土地持分約5.6坪,室內約20坪。使用分區之建蔽率50%,原容積率300%。
2.建商規劃之都更基地約1700平方公尺,兩面臨20公尺馬路。建商口頭初估都更獎勵後容積約390%(未提容移),提出銷售坪28坪及一平面車位之分配條件。
3.我們認為將條件改以6(地主):4(建商)的比例洽談初步達成協議,並將針對建商提出之預約書進行修改,想各位先進幫忙看看以下條件與語句是否合宜?

五、房屋面積分配:甲、乙雙方之分配係按甲方百分之陸拾、乙方百分之肆拾之比例原則辦理(房屋面積計算方式於正式合建契約書訂定),並約定甲方分得之主建物加附屬建物加共有部分不得小於銷售坪28坪。另有平面汽車停車位乙位。


(我們希望於此預約階段先抓住"比例原則",待下階段合約簽定律師進場時,再來詳細討論房屋計算方式,還請各位先進協助建議與文字語意是否有陷阱或不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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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1 18:07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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