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親戚要賣土地,仲介拿來買方已簽妥的要約書(內有載明斡旋金5萬,土地價金XX萬),小弟的親戚也同意蓋章了(但沒實際拿到斡旋金5萬),3天後反悔不賣,仲介表示說:賣方反悔,形同違約,須賠償2倍也就是10萬元。
請問大家,賣方是否需付賠償責任?
yellow406 wrote:
仲介拿來買方已簽妥的要約書(內有載明斡旋金5萬,土地價金XX萬),小弟的親戚也同意蓋章了(但沒實際拿到斡旋金5萬),3天後反悔不賣,仲介表示說:賣方反悔,形同違約...(恕刪)
斡旋金和要約書都是買方和仲介之間的保證金和約定,和賣方一點關係都沒有。
賣方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應是以賣方和仲介所簽的買賣委託合約所記載的內容為準。
yellow406 wrote:
請問買賣契約並未成立,為何需要給仲介費6%呢?
...(恕刪)
樓主有看到我的前一封覆文嗎?
你詳細的說斡旋金和要約書跟你(親烕)無關的。
跟你有關的是你(親烕)和仲介簽的委託書的違約條款是怎麼寫的。
但委託書你卻一字未提,大家又一直在斡旋金和要約書打轉。
這能幫到你嗎?(仲介跟買方拿什麼錢和簽什麼約跟你何關?頂多只能說明仲介已有潛在買家,你違約的話仲介確有實質損失)
如果你(親烕)和仲介簽的委託書明文違約要賠委託賣價10%,依約就是10%。
違約要賠的是違約金不是仲介費。只不過因為賣方違約的話仲仲損失的就是仲介費,
所以違約條款通常會以仲介費為損失標準求償。
這也是比例原則(求償金額不能超過損失金額)。如果違約金額超過對方損失金額,那麼
訴訟時法官也可能會以比例原則判不需賠償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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