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問題?

婚前我先生名下有一間房子
與大姑持分各一半 屬於自用住宅

婚後因為工作關係 我們在外地買了另一間房 夫妻共有
婚後這間也是自用住宅 而且入戶籍
如果把婚後這間房子賣掉(未2年)是不是會被課奢侈稅?
由於婚後這間是夫妻共有
如果被課稅 其計算方式是我先生個人持分部分還是以整間房子來算呢?

2014-05-30 18:0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奢侈稅問題
相同問題我問過國稅局唷。
是要課稅的。未滿兩年那間賣的話照您的成交價課二成,然後遞減,忘了接下來多少。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特貨勞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論是婚前婚後財產有無自住之符合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
,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規定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
貨物,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持有未滿一年出售房地以實際買賣總價額百分之十五繳納。
持有未滿二年出售房地以實際買賣總價額百分之十繳納。

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
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屋、土地(*):之特種貨物,應於訂定銷售契約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
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
價格及應納稅額。

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房屋、土地(*)之特
種貨物或特種勞務,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房屋、土地(*)之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
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
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問過國稅局的人,是說只要大於一間,就是不行.

所以要小心有的人是有繼承1/100000間,也是算大於一.

只要夫妻中有人有這樣,那奢侈稅的一屋豁免就算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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