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先進耐心看完題目後給個答覆囉, 謝謝先:
法規可不計容積的項目有:
a. 每層樓樓地板面積12.5%以下, 深度2公尺以內的陽台. 每層陽台面積不足8平方公尺
可以做到8平方公尺.
b. 容積率15%的設備空間.(申請的時候用途寫設備空間,可與實際適用無關)
c. 深度1公尺以內的雨遮(當花台或淺陽台用)
e. 最上面的樓層以屋頂突出物申請,面積不超過建築面積的1/8或25平方公尺.
屋突可以蓋2層樓(6公尺高)若設電梯其屋突高度應小於9米。
f. 其他!
若有一基地面積為100平方公尺, 建蔽率為50%, 容積率為 150%, 蓋屋如下:
1F(地面層)容積建築面積為 50平方公尺,
2F容積建築面積為 45平方公尺,
3F容積建築面積為 45平方公尺,
那麼 4F建物以屋頂突出物申請, 建築面積可蓋至 10+25=35平方公尺,
其中 10平方公尺算入容積率管制, 另外 25平方公尺不計容積率管制,
整棟建物建築面積=50+45+45+10=150平方公尺, 符合 150%容積率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