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突出物免計容積率管制?


請先進耐心看完題目後給個答覆囉, 謝謝先:

法規可不計容積的項目有:

a. 每層樓樓地板面積12.5%以下, 深度2公尺以內的陽台. 每層陽台面積不足8平方公尺
可以做到8平方公尺.
b. 容積率15%的設備空間.(申請的時候用途寫設備空間,可與實際適用無關)
c. 深度1公尺以內的雨遮(當花台或淺陽台用)
e. 最上面的樓層以屋頂突出物申請,面積不超過建築面積的1/8或25平方公尺.
屋突可以蓋2層樓(6公尺高)若設電梯其屋突高度應小於9米。
f. 其他!

若有一基地面積為100平方公尺, 建蔽率為50%, 容積率為 150%, 蓋屋如下:
1F(地面層)容積建築面積為 50平方公尺,
2F容積建築面積為 45平方公尺,
3F容積建築面積為 45平方公尺,

那麼 4F建物以屋頂突出物申請, 建築面積可蓋至 10+25=35平方公尺,
其中 10平方公尺算入容積率管制, 另外 25平方公尺不計容積率管制,
整棟建物建築面積=50+45+45+10=150平方公尺, 符合 150%容積率管制!










2014-05-30 8:38 發佈

yltykr wrote:
請先進耐心看完題目後...(恕刪)


不能那樣算.
只要超過建築面積的1/8或25平方公尺就算是真正的四樓,不可以用屋頂突出物來計算.
50+45+45+35=175,面積和建築物高度都會被打槍.

siras wrote:
不能那樣算.只要超過...(恕刪)


感謝, 那也就是說:

若容積率管制的建物總面積小於200平方公尺, 不計入容積率管制的
屋頂突出物最大可建面積為25平方公尺,

若容積率管制的建物總面積大於200平方公尺, 例如300平方公尺,
不計入容積率管制的屋頂突出物最大可建面積為300/8=37.5平方公尺,


還想弄明白的是:

屋頂突出物面積超過建物總面積的1/8或25平方公尺的部份, 要如何計算?
是要算入容積率的管制中? 還是不許這部份的存在?
yltykr wrote:
感謝, 那也就是說:...(恕刪)


已經算給你看了,就是175>150,打槍了.

換一句說,也不是不允許存在,只是很少人那麼做(除非容積真的剩不少).
以你的例子,你還要從2~3樓割掉25平方公尺的室內面積,而所得到的補償是25平方公尺的樓梯間,你肯交換嗎?
還是蓋3F就好, 越高越危險.

siras wrote:
已經算給你看了,就是...(恕刪)
忍忍忍
louissvs wrote:
還是蓋3F就好, 越高越危險.(恕刪)


請問文才哥家蓋幾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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