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ikacik wrote:我買了一塊土地約兩年...(恕刪) 貼公告請"物主"移走,千萬不要自行移走!不僅要自己花錢移開,還可能要賠償他人損失.因為對方沒有營利行為,所以沒構成侵占,應有不法意圖,方能構成刑法竊佔罪之成立,除須有竊佔他人不動產之行為外,尚以行為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違法要件,始足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