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皮加蓋部分跟馬路部份原本都屬於私設道路(相同第號),後來被蓋起來,但使用已超過20年了,上網查說『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聽說30多年前地主有4X位,想請問前地主還有權力收回加蓋那部份土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