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屋,有幾個案件都有所謂的法定空地加蓋(1F較多),或是露台,且只有該戶可以進出,使用面積當然會比較大。
經查詢相關資訊,有些法條密密麻麻看不太懂,且眾說紛紜,不過多是說不合法。但只要其他住戶沒意見,或是不檢舉,就沒有問題。
仲介人員一致的說法都是沒有問題。但畢竟房子算是大買賣,難保哪一天有人檢舉甚至拆除。
想請問一下有沒有人有相關的經驗或是法律資訊可以參考。
Thanks~~~
Jeff0988 wrote:
最近在看屋,有幾個案...(恕刪)
主要母法是"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規定,而各縣市有訂定符合本地特性的單行法.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24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第 11-1 條 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
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
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二)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三、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防火間隔。
(二)占用防火巷。
(三)占用騎樓。
(四)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五)占用開放空間。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
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之,並以一次為限。
樓主的情況可能違反第11-1條第三款第四項,若供營業使用肯定被拆,拆除費用自付外加6~30萬罰款,若自住則是列管拆除.
民國95年後的新違建則不論上述規定,隨報隨拆,拆除費用自付外加6~30萬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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