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一個很疼我的阿姨家發生了這件事情,剛剛打給我說他快沒房住了。
事情是20年前父親去世,當時將原有的農地分為三等份,由三位子女(哥哥、姊姊、妹妹)分別各持有三分之一,但當時因為農地關乎到自耕農的問題,所以全部登記在哥哥名下,並由三人的媽媽做為證人,以哥哥的名義寫下姊妹倆人各自土地的範圍、大小,並想說用贈與的方式給予兩人,且附有保證書給姊妹兩人,加上三人與媽媽的簽名。20年後,哥哥串通媽媽轉讓這塊土地給親戚,轉讓完成後,哥哥才打電話通知姊姊、妹妹,土地已經轉讓,哥哥只說了一句:概不承認,並要求原本住在這塊土地上的姊姊、妹妹限時搬離。請問一下,姊姊、妹妹該如何拿回自己原本的部分,謝謝。
目前已知,土地是農地、上面的建物是用哥哥的名義申請的使用執照登記、(水、電、稅等都是哥哥的名字,繳錢的是阿姨,但是阿姨都有將單據存起來)、阿姨的現在說媽媽不知道這件事情、轉讓給的親戚也不知道這塊土地是三人的,以為都是哥哥的。
大家,我這阿姨他該怎麼辦,謝謝。
建議收集證據後(例如合約、居住時水電房屋稅單等),嘗試於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看看,若不成再向法院提告,如有房屋稅或地價稅等單據更有說服力,一般台灣人不太介入別人的家務事,否則,親戚長輩也是可運用的證人。
當初辦理繼承時,是拋棄繼承嗎?如不是,這也是切入點之一。
自己的權利要靠自己爭取,別再鄉愿了,當然,能和解最好。此外,不用太在乎存證信函,意義不大。
裁判案由: 所有權回復登記等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要旨: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
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
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
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
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惟出名者違反借名登記契約之約
定,將登記之財產為物權處分者,對借名者而言,即屬無權處分,除相對
人為善意之第三人,應受善意受讓或信賴登記之保護外,如受讓之相對人
係惡意時,自當依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無權處分之規定而定其效力,以兼顧
借名者之利益。
要先搜集受讓該土地的親戚"明知"土地非讓與人全部所有,否則受讓該土
地的親戚可以主張他是善意第三人,受土地法第43條保護。這種事情事關
重大,不要打草驚蛇,先搜集證據,再委請律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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