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問了代書跟國稅局後感覺答案都很分岐,
要課不課感覺連承辦人員都不是清楚,
所以請01的鄉民發揮神力為小弟釋疑.
首先是家父在兩年前過世,
留有一筆建地給我們兄姐弟繼承,
但地上建物是我大哥所有.
所以建地繼承是有名無份,
容積都給我大哥蓋完了,
我們對建地完全都沒有使用權,
只希望大哥把我們的建地持分買回去而已,
但他說沒錢買,所以只好一直維持原樣.
因此建地無法再蓋只好另尋其他方式去買一個自己的家,
在買房的過程中無意中聽到已繼承的建地後另購的房屋兩年內都算是奢侈稅的範圍,
這點真的很不解,奢侈稅卻是在打房怎麼會打到這樣呢?
建地是持分繼承又不能賣也不能蓋,
要自己去買房,這樣又成為課稅的標的.
所以這種情形倒底是要課不課呢?
chun.you wrote:
在買房的過程中無意中聽到已繼承的建地後另購的房屋兩年內都算是奢侈稅的範圍,
這點真的很不解,奢侈稅卻是在打房怎麼會打到這樣呢?
建地是持分繼承又不能賣也不能蓋,
要自己去買房,這樣又成為課稅的標的.
奢侈稅就是專打這種無誤,不打這種打哪種??
你買房不是要自住?2年不到要賣,不是形同炒作?
當然是奢侈稅課稅範圍,不然人人都說自住,不到2年就賣,奢侈稅是要課鬼?
奢侈稅讓你免除的是,自用住宅,買新賣舊.
舊的可以不動,一直賣新買新,那誰會被課到稅?????
你的祖產既然有名無實,為什麼不就給你哥??
弄個燙手山芋在手上幹麻??
啥?為了錢?你哥就說沒錢,放你名下就會變出錢??
過給你哥,設定給你不就結了.
將來有錢還你,再塗銷不是皆大歡喜??
真不知道在想什麼?
JIN DER LAND OFFICE
第 2 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你原本繼承一筆土地的應有部分(持分),後來才買一間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假如你2年想賣房屋,要不要奢侈稅?
從第5條邏輯上分析可以看出,你本人、老婆及小孩(未成年)算是只有一戶房屋及房屋坐落的基地,那個持分的土地不能算是另一戶房屋及房屋坐落的基地,那你買的這間房屋就不算是特種貨物,在二年內賣出不課奢侈稅。
另外財政部公佈的一個Q&A可當參考:
103.原僅有1 棟自用住宅之所有權人,如另有其他土地(地上無房屋),於出售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之原自用住宅時,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1 間房屋供自住使用,且在該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該自住房屋沒有出租,也未供營業使用,就算在取得後2年內賣出,也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規定,係參考土地稅法一生1 屋之立法意旨。原僅有1 棟自用住宅之所有權人,如另有其他土地(地上無房屋),於出售原自用住宅時,其他土地之地上並無房屋,所以在認定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是否符合本條例第5 條第1 款及第2 款規定之「僅有1 間自住房地」時,應排除空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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