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個很特殊的情況,家父已過世,因為有比較多債務,我們申請了拋棄繼承,而原先居住了30年的老宅,因為當初家父用來做抵押貸款,成為了不良債權,現在資產管理公司申請法拍。但土地當初是在我父親名下,建物則是在我家母名下。我們在考慮和資產管理公司協商購買債務,或者參加法拍將房子拍下,但法拍只有建物的部分,拍下後的土地問題比較複雜,在地政系統裡還是在我父親名下,但因為我們已拋棄繼承,無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權(理論上這土地現在屬於國庫了),請問該如何處理為宜?
另外我不明白的是,為什麼這次債權方資產管理公司只申請拍賣了建物部分,土地部分雖然父親已過世,但看前文感覺其實他們還是可以申請拍賣,那位什麼他們沒執行這部分,是有什麼可能的考慮嗎?
天天白日夢 wrote:
母為保證人或借款人?...(恕刪)
人生只有一次
【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債務人死亡,繼承人也全部拋棄繼承,債該怎麼討?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台灣法律網】
【問題】
有朋友將房子設定抵押給我借錢,最近不幸往生了,可是他的親屬全部拋棄繼承,我這債該怎麼討?該怎麼去賣他抵押給我的房子?
【解析】
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為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非不得準用民法第1177條:「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第 1178 條:「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註一)。而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具有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職務,從而,債務人死亡,繼承人也全部拋棄繼承,但有遺產管理人(未有遺產管理人者,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自得準用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者,債權人自得於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以確保權益。又「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八百七十條、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八十條之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亦為民法第 873 條、第 881-17 條定有明文,是本案中的抵押權人,亦得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此時相對人為遺產管理人)(註二),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實務上,最高法院91年09月12日91年度台抗字第524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3年08月10曰93年度家抗字第179號民事裁定值得特別注意。
註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07月17日97年度拍字第705號民事裁定:「相對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處(即○○○之遺產管理人)…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七條、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規定參照)。」、「相對人 ○○○遺產管理人即○○○律師…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等可資參照。
天天白日夢 wrote:
抵押權 債務人死亡 拋棄繼承
人生只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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