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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線上熟悉"奢侈稅"相關規定的達人們受教...

奢侈稅稅法起用至今,成效到底如何?
我不知道....
因為我只是一位"市井小民"
我們的一生只求.....
我不吃人!人不吃我...
我錯了嗎?
連這種事都可以雞蛋挑骨頭!
我推測,這些人真的想績效想瘋了!

事情的始末是這樣子的...
100.12.15日我買了一間法拍屋 拍定價680萬
其中歷經房屋尾款的繳交,權利移轉的發放,各項稅費的繳納
以致於最後房屋權狀過戶到我的名下!
101.01.19 正式取得白紙黑字的房屋權狀
(補充說明:原屋主因為取得了一個他很滿意的搬遷費,所以他很配合的!很早就搬走了)

但是很剛好的是,同年的農曆年春節正好適逢一月份來臨
101.01.21(週六)各公家機關就開始一連串的年假施放!
那一年大部分的人都放了9天的年假!
直到101.01.30(週一)大家才開始恢復上班!

而我本人也立即在公家機關都有上班了之後
前往戶政機關將一家戶口(3人)都遷入房屋名下
也前往國稅局辦理所謂"自用住宅"之申請!

戶政的沒有問題!一定是當天就作業完成並遷入完畢!
國稅局的部份!因為規定只能臨櫃填寫申請單後,將於7-15天的工作天數後....
國稅局會以函文的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是否合格且生效!
結論是:
這間房屋也於101.02.16含文通知生效成為"自用住宅"

後續大約歷經了8個多月左右!因為一些因素及問題(家人覺得房子好像不是很乾淨)
我們將住了不習慣的房屋賣掉了!
101.09.30 我們賣了房子!買賣不到一年的時間!
要售出時,我們原本擔心會有"奢侈稅"的問題!
但是經過代書及一些"房仲朋友"的提醒及說明之後!
我們方知道!這樣是不必課徵"奢侈稅"的!
於是我們決定售出!
上列有提到........101.09.30完成過戶相關程序~

後來在昨日...
我們收到了國稅局的函文....
內容大概是說...
我們在什麼期間.賣了一間房子....
要求我們將一些資料準備好!拿去給他們檢查.....
好讓他們認定是否需要課徵"奢侈稅"
本想"應該不會有什麼問題"吧!....
想說去之前先打電話確認要帶什麼資料比較妥當!
結果我打去詢問是怎麼一回事且應攜帶什麼資料時...
承辦對口的小姐竟跟我說...
我們家買賣的程序經過....不符合奢侈稅的豁免條款!
所以希望我們補繳奢侈稅!
後來我與他辯駁了一番!結果他自己也不是很清楚...這樣到底算不算!
反正他說他要下班了!叫我先把相關資料備齊....下禮拜在跟我說!
哇!威風...

而爭辯的內容爭執點則是於....
他說在他的電腦資料上看到的是....
這間房子在101.02.16之前登記的是"營業用"
(補充說明:房子的前身是一間租書的小舖,所以原屋主有去申請營業使用......
但這一點,我一直到101.01.30號公家機關有上班之後.....
我去國稅局辦理"自用住宅"相關手續時,我才知道)
原來之前房子登記的是"營業使用"
我想,我也沒差呀!關我什麼事.....我申請成自用就好啦!
於是我當然申請成我自己要使用的方式"自用住宅"
回歸問題重點!
國稅局的說:102.02.16前是營業用!
102.02.17之後改成"自用住宅"無誤!
但是在101.01.19之後,房屋產權就已經是我的名字了!
所以這間房子,我的持有期間是算101.01.19至101.09.30日
而01.19到02.16這幾天....房產顯示的是"營業"而不是"自用"
所以他認定....
在我的持有期間中,不是完整的"自用住宅"
要求補繳奢侈稅!
我就覺得冤枉,當下就與對方理論.....
結果因為當下我也不是很知道確切的規定內容!
承辦人的說詞也含含糊糊!
所以自然沒有結果!
後來事後我上網爬文,做了一些功課,也詢問了一些代書!
類似的案件,被討論的幾乎沒有!代書的回答也都不是很確定的答案!
代書都說不合理!但是又說不出有利的原因!

所以我想請教"版上"的各位達人.....

而我的疑惑就是:
這樣課徵奢侈稅合理嗎?

奢侈稅的課稅規定中有明文提到所謂"自用住宅"的形成要件,應該是從"第一天到最後一天"嗎???????
條文我查過,內容只有第五條第一款有提到...
其中免稅者條件如下: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所謂<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這句話的意思有表達要"第一天到最後一天"都要是"自用住宅"嗎?
就算不理會這一點!
這營業登記又不是我去申請的!
是前屋主所遺留下來的....(如果是我曾經去申請過短暫的營業登記,那或許是我理虧)"
但那短暫的幾天,就真的不是我去申請的!國稅局自己本身也有辦法查證呀...
難道申請"自用住宅"的公家機關!不就正是"國稅局"自己嗎??????

而且這間房屋的前身是"法拍屋"....我哪有辦法知道,原本房屋被登記的是"營業"還是"自用"
法院也不會告知我這種訊息!而我也沒有權利去查.....
就算我靠偏門查到了,我也沒有權利去要求原屋主提早做"使用上的變更"吧------(營業改回自用之意)
我也只能在權狀變成我的名字之後,才有權利去國稅局提出"自用"之申請不是嗎???
而當我要提出申請時,國家又適逢國定假日.....無法辦理申請作業!
一開工後,就算我立即處理!國稅局同意核覆函文,本身作業也需要7-15個工作天!
就算沒有中間的國定假期連假!
再怎麼樣...."自用住宅"核定的文令也不可能與"權狀過名之日"是同一天吧!!!!
因為都要加上國稅局本身作業的天數呀!

如果照國稅局人員這樣的說詞....
那不就購買"店面型"或者是"租賃型"的房屋買方,就必須無條件接受,買了之後,無論發生任何正當情事...
就算一個家庭只有這一間房!而且登記自用住宅!而且家庭成員均設戶籍於此屋....
兩年之內都無法辦理過戶的窘境!
哪怕是再正當的原因及理由....
好比購屋後發生財務吃緊,無法負擔沉重還款壓力,而求變賣求現等原因的狀況...

因為這些類型的買方,無論怎麼辦理....
原屋主所登記的"營業用"都會造成後續買方更改"自用"的時間衝突...
再怎麼快!當買方取得權狀,方有權利申請改變成"自用"的工作天,都不可能與權狀核定日是同一天!
不是嗎?

這樣國稅局的要求合理嗎?
1.奢侈稅的條文內容真的是拿來這樣抵用的嗎?
2.自用住宅一定是要持有期間的第一天到最後一天嗎?
3.財政部賦稅署對"奢侈稅"之<<<自用住宅>>>>免稅的定義說明是這樣解釋嗎?
???????????????????????????????
??????????????????????????

況且前段短短"營業用"的那幾天還不是我本人去申請的???
我已經盡可能的在最短的時間完成該申請的動作!
這樣也可以被凹成要補稅!
我又不是藉機會順便做起營業相關的勾當....拖了很久才去改自用!
真是受夠了這些專員的討債能力!

如果我的類案真的發生在許多人身上過!那可能是我真的太單純,想的太簡單了...
是我自己不讀書!又怪別人不懂字...

但如果不是常常發生這種"追討繳稅"的無理事件(至少我覺得是無理的要求)
那是不是又是另一個可能性....
這個國家真的要錢想錢...想瘋了!

版上的神人們...
幫幫忙!教教我.....並告訴我....
我該怎麼辦!怎麼處理會比較好嗎????
下禮拜一.....我就要跟"威風"的專員報告了!
拜託了!
2014-02-22 20:15 發佈
arb10102000 wrote:
奢侈稅稅法起用至今,...(恕刪)


就常和公務員交手又曾短暫在公家機關服務的經驗來說,
我國的公務員書真的念的超透徹,一字不漏。
典型的填鴨式教育。

但在思考上面就別提了。

奢侈稅的目的是在於打擊短期投機。
是故,若當事人無投機情況,則不應予以課稅。

另,奢侈稅的案例目前極少,就期間的起算,只好暫引用其他稅種來做認定。
如:
1. 財政部75/06/25台財稅第7553304號函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原供營業用之土地,其無供營業使用以辦妥註銷營業登記或營業地址變更登記為認定原則。惟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兼顧實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視為無供營業用之土地:1.原供營業用之土地,雖未辦妥註銷營業登記或地址變更登記,但該營利事業已他遷不明,經該管稅捐機關查明處理有案者。2.原供營業用之土地,該營利事業經依法申請註銷或變更地址登記,因法令規定,未能核准,且經稽徵機關查明該地址確無營業者。3.原供營業用之土地,其地上房屋實際上使用情形已變更,經由房屋所有人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申報房屋供自住使用,稽徵機關查明核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查明無出租情事者。3.4.當事人提出其他確切證明使稽徵機關足資認定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出租或供營業用者。

2. 財政部 69.2.12台財稅字第31316號函
上項規定「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一節,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前一年期間內所持有之該項土地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而言;至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自始即係供自用住宅之用,而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則不論該土地於取得所有權前,是否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亦不論取得土地所有權是否滿一年,其所有權人出售該土地時,如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者,均得依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您可以參考一下,也可以跟承辦人的主管討論一下。
有時候,基層人員腦筋秀斗不代表主管也會因之秀斗。

不然,最後就只能去打訴願,然後取得解釋函令造福後來的民眾了~
我個人是認為,這不會輸的啦~

arb10102000 wrote:
奢侈稅稅法起用至今,...(恕刪)


看來唯一的證人是前屋主,如果可以找他去說明,再找立委去陪同說明 .

台灣的官員,在較模蝴區域是先看是誰再看如何處理的 !

希望大大能努力突破,不要被凹,也可還一點微正義與民 !
私心.知識.經濟會限制到自己視野

100.12.15 房屋權狀過戶

101.01.19 正式取得白紙黑字的房屋權狀

101.02.16 函文通知生效成為"自用住宅"

101.09.30 賣房

國稅局的說:102.02.16前是營業用!102.02.17之後改成"自用住宅"無誤!??(日期打錯了吧)



我想國稅局解讀是

實際在你名下的房屋,在100.12.15-101.2.16仍屬營業用,因為房屋權狀己過戶

TET wrote:
100.12.15 ...(恕刪)


嗯!對對對.....
感謝版大幫我尋找內文錯誤之處....
一時打的太快!年份打錯了!

正確應該是101.01.19到101.02.16.....
我打成102年去了!

哀呀!謝謝您阿!

但是版大您沒有幫我解釋"國稅局這樣是合理的嗎?"

liusan1208 wrote:
就常和公務員交手又曾...(恕刪)


感謝版大提供如此細膩的法條作為辯論的依據!
我就說吧!版上一定有一些神人級的人物...

但是否可以向版大確認的是...
這些稅法的解釋函文是引用哪一種法規的條文內容呢?

是土地稅法嗎?
是第幾條,第幾款呢????

我想當我確切知道這些解釋函文的來源之後,我會更具說服的能力了!
版大!萬分感謝呀...
拜託您了!

liusan1208 wrote:
就常和公務員交手又曾短暫在公家機關服務的經驗來說,
我國的公務員書真的念的超透徹,一字不漏
典型的填鴨式教育。

但在思考上面就別提了。..(恕刪)


版大!不好意思唷!
我想確定的是...
奢侈稅的相關條文規定中.....
有任何的說明,或字句!
有提到奢侈稅的豁免條款之"屬自用住宅"則免稅之規定
它(所謂的住用住宅)的要求是指"持有期間的第一天至最後一天"嗎?
有這樣的解釋嗎????


況且,前段的模糊時期(101.01.19到101.02.16)可以查證的是....
申請人不是我,是前屋主!
這樣也沒有可以舉證,或平反的空間嗎???

而重點是,條文真的有這樣要求?
"自用住宅"的法定形式解釋....是這樣套用的嗎??

國稅局的那位小姐說是...
我反問是指哪一條規定....
他也說不出個"批ˋ"來....
我真的聽了臉都"綠"了........
arb10102000 wrote:
版大!不好意思唷!
...(恕刪)


財政部75/06/25台財稅第7553304號函是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的函釋。
財政部 69.2.12台財稅字第31316號函是同法第34條。

函釋的出現就是在補足條文本身的不足或缺陷;
也許是當初立法者的遺漏或是不可預見的情事。

像版主的案例也許就屬於遺漏或是不可預見之間的模糊地帶。

以版主的案例言之,唯一適用的除外條款就是第五條第一項:「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假使以法律本身的文字來說,的確,「持有期間」是包含了版主自始至終的產權登記期間。
但以法理上,前屋主造成的稅務問題,不該由現屋主承擔。

如果要找相近的解釋函令,可以看下面這號:
「財政部86/10/30台財稅第860671565號函
土地稅法第17條
陳○○君經拍賣取得○○地號土地,因該土地遭前業主直系親屬占用,土地所有權人並無居住事實,如經查明該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應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

實務上,在援引自用住宅用地這件事,常見到的問題是:
A向B取得房屋後,A要去稅捐處申報自用地價稅時,因B的戶籍還在裡面,造成違反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
但現在已經可以提出申覆(口頭亦可)說明該設籍人為A取得前即已設籍,而A仍得核准地價稅自用稅率。

雖然國稅(奢侈稅)和地方稅(地價稅、增值稅)分屬不同管轄,
但我認為法理應同一。

請參考。

liusan1208 wrote:
財政部75/06/2...(恕刪)


真的很感謝版大您的賜教!
雖然你我不認識你.....
但卻交了我許多!
我想社會上是應該多一些像您這樣的"廖添丁"的!

不然太多仗著公權力來嚇唬,甚至是壓榨小百姓平民的"偽君子"們...
常以行"維護社會公權平衡"為由,作"增添自我業績績效"之實!
真是太可惡了!
太浪費過多的社會資源!

再來想請版大賜教的是...
如果最後,這位國稅局小姐的上司仍然屬於"秀逗"的那一塊....
我該如何申請函釋!
又可以向誰申訴呢?

謝謝您唷!
你應該是律師吧?
不然一定是跟法律有關係的職業!
因為你不是懂而已!
連遣詞用語都好法律人的口吻唷!
如果我也是法律人就好了............
國稅局的法令解釋權太大

從正面解決碰壁的機率不小

小弟建議可以考慮一下

把這個案例上水果日報

相信有很大的機會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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