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起來目前「房貸壽險」玩不下去, 未來申辦貸款卻有可能必須加保「借貸團體保險」...
所謂借貸團體保險,是銀行為了確保房貸債權,將房貸客戶作為被保險人,銀行自己為保單要保人,一旦借款人中途身故,無法還款,保險公司會理賠一定金額,清償銀行的債權,讓銀行不必去執行房屋拍賣等程序。
也就是說, 房子抵押給銀行, 可能還必須買個保險, 且看起來目的只是讓銀行還未處分債權卻可以先拿到錢...
目前雖未定案, 金管會也明定若成案保費需由銀行自行支付, 但成本的轉嫁可能從調高手續費、調高利息... 等等, 成本最後還是得由貸款人負擔...
且若成案;個人認為 “強制加保的機會很大”!
這樣的產品或許有些像「房貸壽險」, 但目的性絕不相同.. 我也做了以下比較表跟流程圖供各位參考


以上也僅止個人的認知, 若有更了解該保險運作的大大, 也歡迎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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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訂借貸團體保險三原則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4-02-20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銀行投保借貸團體保險是否合乎金管會規範?保險局訂出三原則,一是必須符合「團體」定義;二是保險費必須由銀行繳交,不得轉嫁給房貸借款人;三是保險金額應以債權為限。
所謂借貸團體保險,是銀行為了確保房貸債權,將房貸客戶作為被保險人,銀行自己為保單要保人,一旦借款人中途身故,無法還款,保險公司會理賠一定金額,清償銀行的債權,讓銀行不必去執行房屋拍賣等程序。
但先前金管會曾發函,所謂房貸壽險,不能強迫房貸借款人投保,不能作為房貸借款與否的依據,同時借款人必須是保單要保人。
先前實務上多數是銀行為要保人,但被保險人即房貸借款人,要跟銀行多借一筆錢來繳清保費,被金管會認為不合理,所以要求要保人必須由銀行改為借款人,銀行方面則認為如此一來,借款人隨時可中止保單或更動受益人等,債權無法保障。
因此現在又有壽險公司推出借貸團體保險,由銀行擔任要保人,房貸客戶作為被保險人,向金管會循問此種保單是否合規。
保險局回覆,這種保單首先必須符合團體的定義,即所有被保險人是向同一家銀行借款的客戶;第二是保險費必須是銀行支付,不能用各類名義轉嫁給借款人,第三則是保險金額必須以債權範圍為限,例如保單中每位客戶的借款金額不同,保險金額也因人及其債務金額有所不同,但保額不能超過被保險人的借款總額。
保險局表示,若符合三大要件,則這種借貸團體保險可符合先前的相關規定。
... 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