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太名下房屋2間(1間99年8月購入、1間102年8月購入),自己名下房屋1間(98年5月購入),
因為要搬到太太名下最新也最貴的那間去住(因為地價高所以目前設定這間為自用住宅),貸款壓力大所以我們另外兩間房屋要陸續出售
請問版上高手,我現在處理我自己名下的這間98年5月購入的房子,有需要改設定為自用住宅嗎(夫妻名下只能有1間自用住宅),會有節稅的效果嗎,還是不用去設定直接出售也沒差呢??
因為賺的也都是辛苦錢,希望可以稅賦上可以節省一點,小弟沒賣過房屋,請大大們幫忙了!!!
還是需要提供其他參考資料,也請大大們指點
先謝謝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