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自用住宅與房屋賣出的問題

小弟住中和
太太名下房屋2間(1間99年8月購入、1間102年8月購入),自己名下房屋1間(98年5月購入),
因為要搬到太太名下最新也最貴的那間去住(因為地價高所以目前設定這間為自用住宅),貸款壓力大所以我們另外兩間房屋要陸續出售
請問版上高手,我現在處理我自己名下的這間98年5月購入的房子,有需要改設定為自用住宅嗎(夫妻名下只能有1間自用住宅),會有節稅的效果嗎,還是不用去設定直接出售也沒差呢??
因為賺的也都是辛苦錢,希望可以稅賦上可以節省一點,小弟沒賣過房屋,請大大們幫忙了!!!
還是需要提供其他參考資料,也請大大們指點
先謝謝了!!!!
2014-02-06 23:34 發佈
現在處理我自己名下的這間98年5月購入的房子

我的建議是
你的戶籍要遷到要處理的房子,一定要辦理自用住宅
因為稅率差很大
一間房子奢侈稅閉鎖期兩年100/5月就已經超過

但是未來你有申報綜所稅問題
舊房子獲利 如果很高的話要課稅
所以要準備資料 證明你 賣舊房子換屋買新房 最好新的也是登記你的 如果不是得看國稅局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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