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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金...賣方反悔?

跟仲介下斡旋,仲介說賣方原本已經要賣,有簽合約,但又改口不賣了,他說賣方違約,要對賣方追究違約。我想請問「賣方反悔,應加倍返還買方所付之定金」,那2倍定金是要賠給仲介還是買方?若是買方,仲介得到什麼?仲介會跟賣方要求6%仲介費用嗎?另外,若賣方並未簽收斡旋金,賣方違約會成立嗎?
2014-01-27 20:0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斡旋金 賣方
richman0206 wrote:
跟仲介下斡旋,仲介說...(恕刪)


雙倍奉還應該是給買方吧!

賣方違約的部份.仲介會去爭取的

若是賣方有簽約(有的有簽底價).只要買方出的價格已達底價.或是開多少買方就買多少.應該就能主張賣方違約

但如果.....

例如:
如果當初賣方簽約說底價要拿1000萬.買方出980萬付了斡旋金.原本賣方也許口頭願意退讓後來又堅持了.或是仲介自認為只差20萬有把握說服賣方而收了斡旋金的話.這種情況就....

買方可以主張斡旋金雙倍奉還.但是是找"仲介"還是"賣方"要呢?

應該說買方可以向仲介主張斡旋金雙倍奉還!但是你要有下斡旋的單據!

其他仲介與賣方的問題.他們會去解決!

richman0206 wrote:
跟仲介下斡旋,仲介說賣方原本已經要賣,有簽合約,但又改口不賣了,他說賣方違約,要對賣方追究違約。我想請問「賣方反悔,應加倍返還買方所付之定金」,那2倍定金是要賠給仲介還是買方?若是買方,仲介得到什麼?仲介會跟賣方要求6%仲介費用嗎?另外,若賣方並未簽收斡旋金,賣方違約會成立嗎?

賠給買方
仲介什都沒有
仲介只能依合約收取服務費
既然沒有成交那就沒有服務費
如收仲介收取服務費以外的錢則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9條第一項: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另外第29條 第三項及第31條 第二項還有相關處分如下:

第29條 第三項: 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31條 第二項: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richman0206 wrote:
跟仲介下斡旋,仲介說...(恕刪)


回答您以上問題:
1.賠給『買方』
2.與3.仲介方會向屋主要求4%服務費
4.若屋主未簽名、此契約不算成立喔!!
請依照民法348條,請求對方交付出賣物,除非你的訂金是解約訂金!
賣方應加倍返還買方所付之訂金,[加倍]指的是包含買方所付的一倍,也就是如果買方付10萬斡旋金,賣方應返還20萬(包含買方所付的10萬嗎?),另外,仲介向賣方要求的4%或6%是站的住腳的嗎?
richman0206 wrote:
跟仲介下斡旋,仲介說...(恕刪)
您的問題是簽訂買賣契約前的"斡旋金"(議價金),應該不是正式的買賣契約(地政士及買賣雙方及仲介共同在場當面簽立買賣契約),所以沒有所謂的雙倍賠償的問題,斡旋單上面會有寫,可以看看
如果是屋主忽然不賣屋了,屋主要賠他與仲介公司簽約的底價4%-6%給該公司~

richman0206 wrote:
跟仲介下斡旋,仲介說...(恕刪)

richman0206 wrote:
跟仲介下斡旋,仲介說...(恕刪)

仲介說賣方反悔不賣,斡旋金先還我,他跟屋主追究違約的問題,但是之後就一直沒有理我,問他,他就說公司人員在跟屋主處理,強烈懷疑違約金已經被仲介公司拿走了,這樣子,我下斡旋是下爽的喔!價格滿意屋主高興就賣我,如果反悔我也拿不到任何賠償,買方的權益要如何保障?我有甚麼方法要求仲介賠償我違約金?
richman0206 wrote:
仲介說賣方反悔不賣,...(恕刪)


斡旋是你跟仲介的合約,屋主未簽收之前對你尚未有罰則存在,而你不買必須被沒收斡旋金,屋主不賣必須賠償房仲4%,房仲會將斡旋金退還給你。
請參考我的例子,房仲告我的也是要求4%的服務報酬,買方拿回斡旋金。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3713940&r=2&last=48949230

簡單說,你下斡旋只是給房仲一個保障,對你一點好處也沒有。
另外等著收證人傳票吧,有證人費可以拿。

richman0206 wrote:
仲介說賣方反悔不賣,...(恕刪)


你有看到你寫的斡旋單上有賣方的簽名嗎?

如果沒有,那就是斡旋不成功,買方拿回斡旋金.
仲介有說賣方同意,那妳找仲介要賠償.

所以你不只要找仲介要回斡旋金,還要看斡旋單是否有買方的同意.

如果斡旋單上有賣方的簽名,那妳就可以向賣方要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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