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朋友賣了一樓店面假設開價為3000萬,買方積極砍價,因為朋友設底價不讓後來買方答應了底價,假設2500 萬元但是買方要求,因自有資金不夠,希望將成交價訂高一點以利於他的貸款(看來他應該是投資客),假設她希望合約成交價為2700萬,但實付2500萬元由於房子是十年前買的,所以應該沒有奢侈稅,且代書建議用"房屋評定現值"方式,這樣並不會有其餘稅務問題,請問這樣到底會不會有問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