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和租屋者已要求不要報稅,但租金減免,兩方受益,而租屋者也沒有報租金支出.但當初租屋者有去向區公所申請租金補助,但並沒有過,沒有拿到租金補助.但稅捐處和區公所拿租約,認定有租金收入,所以要求補稅,既然抓到了,就補繳吧,當初是下半年的約到隔年的上半年,所以,去年的收入及今年的租金收入,都在今年及明年的報稅中將要被加入,都要被多出半年的租金收入
而租屋者,申請租金補助,也沒拿到補助,也不知為何沒過,而稅捐處就靠這些不論有過或沒過的申請來查稅,
這不就像釣魚嗎?不知有多少租屋的去申請,也不知名額多少,但這些申請時所附的租約,全被用來當查稅依據了,
政府夠聰明還是奸詐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