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如果A先生拿出B先生簽的房屋讓渡書,要求警察陪同開鎖進入X房屋(此標的物仍登記在B先生名下)
請教一下.可以只憑一張私契的房屋讓渡書就陪同進入嗎? 警察是否應先確認房屋所有權目前是登記在誰名下?
PS: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6條: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jichho wrote:
狀況:如果A先生拿出...(恕刪)
這跟捉姦一樣!你抓姦的地方!也不會是你的名下啊...
警察只是到場做證而已!! "不是你認為的配合開鎖進入"
違法的是A!! 你可以提告A! 但是A若有法院的判決書!!那你也告不了
這種事情常見啦!! A拿著契約或借據! 跑去找管區. 說B已經失蹤很久!! 怕在裡面想不開燒炭.
要求開鎖進屋!! 但是一般老鳥警察都不會答應!! 老鳥都會說要通知屋主家人到場! 才願配合!
然後A就會啪啦啪啦.編一堆.時間警急.人命關天.或找議員助理到場.......
人有三種贏家模式無法複製:
別人的出生。
別人老爸有錢。
別人有遺產繼承!
別把老輸當老師
jichho wrote:
再請教如果A先生搞下...(恕刪)
這是有刑事責任的,如果提告的話那不是行政處罰就可以解決
聰明的警察不會這樣搞,不然被告上法院的話,可能會賠到脫褲子
A和警察一樣都會吃上刑事官司,並不會因為是警察所以就沒事!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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