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持有名下唯一自住房屋一間,持有期間超過兩年 (約三年多),房貸已繳清
目前有換屋規畫,但是會先買後賣
考量土地增值稅,房屋出售所得稅,奢侈稅等等總體規畫
是否需要先把房子贈與過到一人單獨持有 ?
目前查到
1. 土地增值稅 : 只要買的比賣的貴,應該可以退稅
2. 出售所得稅 : 只要買的比賣的貴,好像也是可以退稅
3. 奢侈稅 : 原本沒事,但是如果贈與到一人名下後,反而要在一年內賣掉舊屋才能免奢侈稅 ? 如果超過一年,又撐不到兩年後再賣的話,好像賣舊屋就要繳奢侈稅?
或是換新屋也共同持有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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