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我們最近買了一個店面,但是交易過程中出現諸多疑慮
主要是覺得房仲有隱瞞重大資訊和賺取差價的問題
1.簽斡旋金的時候,房仲並未告知有兩種契約可以選擇,當天中午看完房子,晚上就急著要去找屋主然後跟我們說一定要拿斡旋金支票才能去跟屋主議價,也沒有主動告知有三天契約審閱權,我們原本想要用15xx萬買,但是房仲一直以這樣的價格沒辦法談,希望我們增加,對方開價是22xx,本來我要寫17xx,房仲也以18xx比17xx來的好聽為由要求我們增加
2.未主動告知週遭行情,"可以向經紀人員查詢標的物附近區段之行情,更可要求經紀人員提供已成交物件之行情資料,作為您購屋的參考,以購得合理價位之房屋。"從開始到簽約結束,房仲一直沒有跟我們說清楚附近行情到底是多少,連一坪幾萬都沒有講,因為我們買的是店面,她都以一句"店面沒有行情"塘塞,事後想起來才發現她一直隱匿市場價格,甚至包括實價登錄的問題,她也都說查不到對方實價登錄的價格,下斡旋後我自己回來查才發現屋主八月才過戶,當時是買13xx萬,隔天要去跟屋主議價時,我有問房仲和該店經理關於實價登錄的問題,他們都推說查不到,這是否算是隱瞞重大資訊
3.後來在該店談買賣價格,房仲以不適合當面對談為由,讓我們在樓下,屋主在樓上,我一開始提出1500萬的價格,對方說這樣不能談,一直要求我們加價,原本有附加若貸款不足七成則交易不成立,房仲也以這樣的條件可能會讓屋主有疑慮,不願售出,希望我們取消,但並未告知我們仍可堅持這項條件的權利
4.從頭到尾,房仲都沒有透露對方願意出售之底價,一開始以不希望我們被底價拉著走為由,後來乾脆說她自己也不知道,因為簽案人不是她,讓我們有被騙的感覺,她如果自己不知道底價卻不告知,這是否也算是隱瞞重大交易資訊,還有就是關於實價登錄在我告知他們有查到當初交易價格時,房仲和該店經理都宣稱他們查不到,而且都說是早上有查查不到,問到行情又說店面沒有行情,連附近一坪幾萬都沒有告知,從帶看到簽約也才兩天,中間隱藏那麼多交易資訊,唯一堅持的就是2%的服務費,請問這樣我可以拒絕付這2%的錢嗎?
5.問房仲對方委託時售價之金額,她一直以這案子不是她簽的,她也不知道為由,也不幫忙問該案專員或該店經理,再加上我們自己有查到對方實價登錄八月份是以13xx萬買入,在議價過程中該店經理和房仲一直以15xx萬太低為由不願去議價,後來出16xx才願意去議價,因為不知道對方委託出售底價,所以不確定是否有哄抬價格之嫌疑,因為房仲也未告知附近行情,後來自己去查才發現附近行情19萬/坪,我們用16xx萬買來等於是21萬/坪,明顯高出附近行情,這是否算是交易過程中隱瞞重大資訊和哄抬價格呢?
買賣成交後房仲開始一直要我們一次給付全額服務費,後來我們決定分三次給付,房仲拿了兩張支票後才跟我們說,屋主把鑰匙拿回去了,現在沒辦法再進去看,我們認為買賣成立後權益有受損,因為簽約當時有說希望在過戶之前就能進去裡面丈量,貸款確定下來就可以進行施工,不知道要如何處理呢?
遇到這種狀況是否可以考慮解約或者拒付仲介費呢?
越想越覺得整個交易過程中出現許多不合理不公平之狀況,想請教關於民法和不動產管理條例和消保法和公平交易法中有沒有對這些買方權益的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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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在網路找到的資料
請問仲介隱瞞重要交易訊息可求償嗎?另屋況說明未記載漏水,交屋後我要求減價,仲介卻說屋主要修,該如何處理?
律師連世昌答: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若委由經紀業者仲介不動產買賣,不動產說明書應由經紀人簽章;且房仲員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委託人的交易相對人解說的義務。
換句話說,房仲業者對於委託方(買方或賣方)依法有據實告知及調查的義務,對委託出售房屋的屋主應據實提供近三個月的成交行情,供屋主訂定售價參考。
有義務誠實告知
依內政部頒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房仲業者對於買方同時負有誠實告知及調查成交行情的義務。
因此,若本件房仲業者對買方刻意隱瞞或不實告知,或者疏於調查報告本件房地的最近三個月成交行情的話,則房仲業者與房仲員可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買方可請求退還仲介費及償還費用。
若房屋漏水是在交屋前就存在的話,買方可依《民法》的規定要求屋主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減價、解約或賠償,屋主不可以拒絕或要求先行修繕。
林秉輝 wrote:
主要是覺得房仲有隱瞞重大資訊和賺取差價的問題
房仲如有非法騙取差價則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9條第一項: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另外第29條 第三項及第31條 第二項還有相關處分如下:
第29條 第三項: 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31條 第二項: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如抓到房仲非法騙取差價除了要仲介賠償所有損失外,可主張房仲未依約完成交易不需付服務費,不過証據一定要足,尤其是在非法賺法差價的部份,基本上不管買賣怎麼談,錢只會留在買家身上或到賣家身上,只要有服務費以外的金錢跑到房仲那,就有非法賺取差價之嫌。
林秉輝 wrote:
從帶看到簽約也才兩天,中間隱藏那麼多交易資訊,唯一堅持的就是2%的服務費,請問這樣我可以拒絕付這2%的錢嗎?
法律規定買賣雙方的服務費加起來不能超過6%
一般房仲的慣例是買2%賣4%但並沒絕對
現在買房子談到買1%賣2%以下非常普遍
我買房子只付0.3% ~ 0.5%
給你參考
林秉輝 wrote:
.....
買賣成交後房仲開始一直要我們一次給付全額服務費,後來我們決定分三次給付,房仲拿了兩張支票後才跟我們說,屋主把鑰匙拿回去了,現在沒辦法再進去看,我們認為買賣成立後權益有受損,因為簽約當時有說希望在過戶之前就能進去裡面丈量,貸款確定下來就可以進行施工,不知道要如何處理呢?
依你的情況所述,你付錢請房仲,該房仲行為卻像是對方派來的間諜一樣
很多房仲只會拿鑰匙開門沒有專業沒有服務可言,卻要收高額服務費
買賣交易真的出什麼問題還不全是買賣雙方想辦法自己處理掉
所以我覺得,期待房仲的服務還不如直接把力氣花在壓低房仲的服務費比較實際些
林秉輝 wrote:
遇到這種狀況是否可以考慮解約或者拒付仲介費呢?
要直接拒付比較難,比較可行的做法是
1. 一開始所協商要給付的服務費金額不能高,買房子我只給 0.3% ~ 0.5%
2. 收集仲介未依合約完成交易或非法賺法差價的証據,如斡旋單未簽名或服務費以外的金錢被仲介收走...等等
3. 如証據充足可對仲介表示,退回或賠償相關金錢否則提告,仲介就算贏了也只是拿到數萬元服務費,反之輸了就:
a) 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b)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c) 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d) 此事影響到他正在騙另外一隻肥羊,希望這件事快點解決
仲介考量得失之後才可能比較願意減免服務費或退回金錢
總之完全看你的証據是否充足,再者不能先付錢
出這種狀況,我就直接寄存証信叫仲介限期反還非法所得,仲介不一定真的還錢不過也不敢跟我提服務費的事了
林秉輝 wrote:
越想越覺得整個交易過程中出現許多不合理不公平之狀況,想請教關於民法和不動產管理條例和消保法和公平交易法中有沒有對這些買方權益的保障呢?
仲介可不是吃素的,只有確實掌握仲介非法行為的証據,才有辦法跟仲介談條件
所以我才一直強調服務費一定要過完戶交完屋再付
你錢付了,仲介哪會理你
millionbonus wrote:
d) 此事影響到他正在騙另外一隻肥羊,希望這件事快點解決...(恕刪)
殺肥羊之前總給先來點小菜漱漱口吧!
大尾的流氓也是從小弟做起的阿!
處理羊羔錢少由存證信函下手,用不斷騷擾施壓的方式即可到手;反之肥羊就要上法院叫買方出來作證摟,一滴血也不放過!
你把房仲想的太天真了,就算要賺差價,房仲也會做狀況叫買方改簽斡旋單,把日期押後又或者下斡旋時不簽日期,等斡旋成功再簽上就好了阿!
這樣你抓的到房仲賺差價嗎?
就算你跟買方聯合起來告上法院,不幸敗訴了房仲還可叫人頭出來作證反控你們誣告!
林秉輝 wrote:
2.未主動告知週遭行情,"
店面交易量本來很少,
而且別家仲介公司、別家仲介店面成交的店面的金額他們也不會知道,
有可能這2年來這附近1公里內成交的店面只有一間,
你可以上實價登錄,或是各大仲介網站看成交資料,
你就會發現店面的成交量是很低的。
但不管怎麼說,網路上能查到的成交資料,
絕對是一家仲介能給的成交資料要多的多,
你要他們給成交資料,他們也是上網找,
這和你上網找沒有什麼不同。
既然你買店面,那你應該很清楚,
店面差個幾公尺,價格可能就有天壤之別,
別的店面成交金額多少,參考價值並不高。
林秉輝 wrote:
3.後來在該店談買賣價格,房仲以不適合當面對談為由,讓我們在樓下,屋主在樓上,我一開始提出1500萬的價格,對方說這樣不能談,一直要求我們加價,原本有附加若貸款不足七成則交易不成立,房仲也以這樣的條件可能會讓屋主有疑慮,不願售出,希望我們取消,但並未告知我們仍可堅持這項條件的權利
買賣成交前沒有什麼權利不權利,只有願意不願意,
任何人都有權利提出任何條件,
賣方也可以要求店面賣給你們之後,要讓他們免費用十年啊,
問題是你願不願意,如果你願意,並且成交了,
這些要求才會變成他們的權利。
在成交前,你當然有權利提出貸款不足可取消的條件,
就好像賣方也有權利提出讓他們免費用10年的條件,
只是對方願不願意答應這條件。
林秉輝 wrote:
4.從頭到尾,房仲都沒有透露對方願意出售之底價
你透過仲介賣房子時,你願意仲介告訴買方你的底價嗎?
1原本設定的款項,幹嘛不堅持。簽下去的,也是你當下同意的價格。
2未主動告知行情,這點可以咬住仲介。但,實際操作,還是買方自己查,會比較好。店面有行情,但不多。查不到,是有可能的。況且,還有時間差。
3希望你取消貸款不足七成這條件,應該是店面正常來說只能貸一半吧!
4講了底價,你會按照底價買嗎?底價會因你談的價格,房仲去說服屋主而有所變化,而且底價是屋主與房仲的協議。如果亮出原底價那張單,還高於你現在購買金額,你會用屋主的原底價買嗎?當然可以堅持拒絕付2%的價格!
5屋主要賣就是要賺,如果出一樣的的價格,屋主會賣給你嗎?
這麼多你在意的瑕玼,還是買了。大可去告仲介違規,屋主還是可以把房子賣給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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