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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信義路五段150巷這4間建案開放空間是否違法?(新增:北市府推諉一個月,一通電話神速回覆)

請教各位板上專業人士
最近象山捷運開通後,我常經過「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150巷」前往捷運象山站
看到巷子內有4間大樓(豪宅?!)之開放空間與公告似乎有不太一樣的情形,
想請教是否有違法?


一、亞歷山大廣場:
1.人行紅磚道種植草皮,並以樹木阻隔,行人無法行走
2.人行道無斜坡、與路面相連部分種植矮樹圍繞,行人無法穿越,僅能走在馬路上
(完全是封閉空間)
請教信義路五段150巷這4間建案開放空間是否違法?(新增:北市府推諉一個月,一通電話神速回覆)

二、千禧林園、滬寧居(相連建物):
1.所留人行紅磚道僅約100公分,與公告圖好像差滿多的
2.平日公共使用空間大門關閉,一般人民眾無法進入
請教信義路五段150巷這4間建案開放空間是否違法?(新增:北市府推諉一個月,一通電話神速回覆)

三、國王與我:
1.人行道斜坡部份架高,輪椅無法通過
2.所留道路遭種植之樹木及造景組隔,中間僅留有路寬100公分,與開放空間圖似乎不符。
請教信義路五段150巷這4間建案開放空間是否違法?(新增:北市府推諉一個月,一通電話神速回覆)


各位看官覺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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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回覆說要調公文,調了一個月沒回應
一通電話打去馬上說:剛好下午要寄出來給我
結果隔天回覆給我這些鬼話,有沒有太巧,太誇張,太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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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台北市政府回覆鬼話:

103.01.17北市都建使字第10363932700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反映本市信義區基泰千禧林園、澹寧居、亞歷山大藝術廣場及國王與我之開放空間違規一事,本處說明如下:
一、經查基泰千禧林園大廈及澹寧居公寓大廈未設置開放空間,另亞歷山大藝術廣場及國王與我之設置開放空間部分,依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5條:「住宅區依相關法令規定留設之公寓大廈開放空間,於建築基地內設置前條之欄柵式圍籬,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於每日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開放供不特定人使用。……」,現場勘查無大門關閉之情事,故未構成違建查報取締要件,另開放空間灌木樹叢高度未達1公尺則符合「臺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之規定
二、至開放空間綠化設施增加綠化或變更,尚符合「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規定得免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
謝謝您的來信(電)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違建查報隊承辦人:張雲翔、聯絡電話: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441、公寓大廈科承辦人:關崇仁、聯絡電話:電話:1999轉、使用科承辦人:葉育如、聯絡電話:電話:1999轉8401,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處長張剛維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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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11:02 發佈
boycome wrote:
請教各位板上專業人士...(恕刪)

以第一張照片來看.原本有圍牆才是違法.後面那花圃算技巧性的違法.如果真為開放空間.可以去函政府.請問他沒留缺口怎麼行走....
這是很多豪宅為了跟外面作出區隔的權宜之計.很多地方都是這樣的..我們的腦殘政府....
如果有.有力人士住在這邊....就別想開放了!!
以前家裏開過建設公司(後來關門大吉)

1.台灣有分檢查前/檢查後

2.照理說開放空間你可以想辦法不讓人進去但不能圍起來

3.至於你提的個案我就不瞭解有無特殊情況

boycome wrote:
請教各位板上專業人士...(恕刪)


圖文WORD 檔直接發到市長信箱, 1周就有答案

boycome wrote:
看到巷子內有4間大樓(豪宅?!)之開放空間與公告似乎有不太一樣的情形,
想請教是否有違法?


根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八十一條 公共開放空間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公共開放空間應儘量面臨道路留設。
二 建築基地面臨之道路未設人行道者,應留設人行步道,其寬度最小應為四公尺。
三 在缺少公園、綠地之各種住宅區內,公共開放空間應集中留設闢建公園。
四 公共開放空間之留設應充分考慮能與現有公園、廣場或步道等連接。
五 公共開放空間之留設應與鄰地留設之空地充分配合。
第八十二條 公共開放空間之留設,除應予綠化,設置遊憩設施及明顯永久性標誌外,於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後應全天開放供民眾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任意變更開放空間內之各項設施、搭建構造物或作其他使用。

只要開放空間無法與現有的步道連接,沒有全天開放民眾使用,開放空間內的各項設施不作公眾使用,都違反了以上分區使用管制條例.

罰則:
第 79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
,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
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您可以提供資料, 向都發局/建管處/市長信箱/1999檢舉.
另外,依據 臺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

第六條、公共開放空間之設施基準規定如左:
(一)面臨道路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欄柵、土丘等障礙物,避免影響公眾使用之便利性。但得設置花臺或灌木樹叢,其花台高度不得高於四十五公分,灌木樹叢不得高於一○○公分,並應至少保持該面臨道路長度三分之一為無障礙出入空間且其寬度最小不低於四公尺。

(七)公共開放空間標示牌應以圖面載明位置範圍、平面配置、管理維護單位、政府主管機關及申訴電話,並應明確載明「本公共開放空間提供市民使用」之字樣。

第十九條、公共開放空間應依審核通過之配置與設施計畫等確實提供公眾使用。

第二十條、公共開放空間所有權人、使用人等均有遵守執行計畫書及管理委員會決議事項之義務,如有違反,應負其責任。


標示牌上應有申訴電話,你也可以打電話過去申訴.


一個檢舉範例:
到時候再分享一下有關單位的回覆,估計是"致函要求改善"之類的.
只要檢舉人不持續追蹤,最後都不了了之.





boycome wrote:
請教各位板上專業人士...(恕刪)


asdfvcxz wrote:
圖文WORD 檔直接發到市長信箱, 1周就有答案
沒甚鳥用的, 只要有個民代出來說話.

boycome wrote:
請教各位板上專業人士...(恕刪)
忍忍忍
帝寶的開放空間你有進去過嗎 ?
一堆搞二工還不是睜眼說瞎話。。。

boycome wrote:
請教各位板上專業人士...(恕刪)
看起來是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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