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在台中買了預售屋合約上說今年6月30之前建商要取得使用執照否則必須每逾一日按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賠償超過三個月可以算違約違約可以賠償房地總價百分之十五...但是有一條但書是說"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建商)之事由發生時,得順延其期限"如果賣方推說是主管機關審核太慢造成delay是否可以算"非可歸責於乙方(建商)之事由"而不賠償這個因執照delay而賠償的case網友有經驗嗎?
dunnca29 wrote:...但是有一條但書是說"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建商)之事由發生時,得順延其期限"如果賣方推說是主管機關審核太慢造成delay是否可以算"非可歸責於乙方(建商)之事由"而不賠償...(恕刪) 建商怎不早點拆架,準備相關文件證明,到主管機關掛件...主管機關有去函給建商說:因本機關審核太慢造成延誤嗎嘗試先把球踢給建商可以準備跟建商談賠償或補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