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在台中買了預售屋
合約上說今年6月30之前建商要取得使用執照
否則必須每逾一日按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賠償
超過三個月可以算違約
違約可以賠償房地總價百分之十五...
但是有一條但書是說"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建商)之事由發生時,得順延其期限"
如果賣方推說是主管機關審核太慢造成delay
是否可以算"非可歸責於乙方(建商)之事由"而不賠償
這個因執照delay而賠償的case網友有經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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