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房屋再出售 以當時房價為成本??

作者: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11月30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出售受贈取得的房屋,要如何計算房屋成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可按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標準價格,作為房屋的成本,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
得以出售總額扣除房屋成本課稅,稅負可望減輕。


國稅局官員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必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方式分為兩種,一是按實際合約上的價格申報,另一種方式是採用設算標準。依據稅法規定,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只有房屋部分要課稅,因此在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時,納稅人只需申報房屋交易所得。

國稅局官員說,房屋交易所得,一般是以賣價減去買價,再減去買進後的房屋改良費用(如裝潢費等),剩下的餘額即是應申報的所得額。

不過,因繼承或受贈所取得的房屋,可能因年代久遠、遺失原本購入房屋的交易契約,而無從得知房屋的交易價格,造成繼承人或受贈人再出售該房屋時,不知該如何計算房屋的成本?

國稅局官員回應指出,個人受贈房屋時,會按該房屋的時價課徵贈與稅,因此當個人再出售受贈取得的房屋時,可用受贈當時的房屋時價作為房屋成本,也就是以賣出價格減去受贈時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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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到底哪裡有減輕稅負???

出售總額扣除房屋成本課稅的意思是??

"個人受贈房屋時,會按該房屋的時價課徵贈與稅" 不是都用公告房屋評定現值報贈與稅?

"因此當個人再出售受贈取得的房屋時,可用受贈當時的房屋時價作為房屋成本,也就是以賣出價格減去受贈時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所得額課稅。"
如果10年前取得的房屋評定現值是600萬, 現在賣出房子3000萬, 那不就是按房屋和土地現值的比例算出房子值1000萬(土地2000萬), 所以1000萬-600萬 然後報所得??? 這樣哪裡有稅負減輕????
2013-12-01 2:59 發佈

vincentkoh wrote:
作者: 記者林淑慧╱...(恕刪)



沒人知道嗎????????????????

求助.........................
不是以成本是0元計算(因為是受贈),就已經減低稅了。
問會計師~

這是會計原則的問題 上面有規範的很清楚~

我還要翻課本 才知道
難道你要官員說加稅嗎?
就如同口口聲聲說實價登錄不等於實價課稅, 但實際上卻是轉個名義來增加稅收.

vincentkoh wrote:
作者: 記者林淑慧╱...(恕刪)
忍忍忍
對呀 跟本沒減輕 反而加重 政府又在騙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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