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個問題...

個人家中因繼承得到長輩一些土地
但程序辦完後發現問題一堆...
目前情形:
因土地於阿公時期為幫助一些當地民眾
土地提供給人蓋房子居住(未定契約,也沒有房屋保存登記)

土地為建地
目前每年約拿1萬元租金(無契約)
現在造成
1.土地無法取回
2.跟民眾協調訂定契約,但他們都不同意
想請教:
1.目前情狀有點像不定期契約,有辦法要求訂定契約嗎???
2.有什麼方式可取回土地嗎???因土地上建物沒有登記,
國稅局要我們去辦登記以利向我課稅,但又怕去登記後被丟雞蛋

3.因土地沒有契約,他們可以私自租人而不需我同意嗎???
請大家給我一個方向,以利去處裡這燙手山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