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些土地法律問題:個人土地因他人使用無法取回

各位大大...
想請教一個問題...
個人家中因繼承得到長輩一些土地
但程序辦完後發現問題一堆...

目前情形:
因土地於阿公時期為幫助一些當地民眾
土地提供給人蓋房子居住(未定契約,也沒有房屋保存登記)
土地為建地
目前每年約拿1萬元租金(無契約)
現在造成
1.土地無法取回
2.跟民眾協調訂定契約,但他們都不同意

想請教:
1.目前情狀有點像不定期契約,有辦法要求訂定契約嗎???
2.有什麼方式可取回土地嗎???因土地上建物沒有登記,
國稅局要我們去辦登記以利向我課稅,但又怕去登記後被丟雞蛋
3.因土地沒有契約,他們可以私自租人而不需我同意嗎???

請大家給我一個方向,以利去處裡這燙手山芋
2013-11-28 8:59 發佈

承泰 wrote:
各位大大...想請教...(恕刪)


既然是阿公的善意,就繼續維持現狀啦!

不然就
立刻提告,拆屋還地.
另一方面與他們談成立新契約,願意的就徹告.

告其實不會贏,因為訴訟很煩,所以........
JIN DER LAND OFFICE

承泰 wrote:
各位大大...想請教...(恕刪)


1.目前情狀有點像不定期契約,有辦法要求訂定契約嗎???
2.有什麼方式可取回土地嗎???因土地上建物沒有登記,
國稅局要我們去辦登記以利向我課稅,但又怕去登記後被丟雞蛋
3.因土地沒有契約,他們可以私自租人而不需我同意嗎???

請問你的目的是什麼?
是取回土地,不再續約
還是續約,但希望使用者訂合約?

另外,什麼叫國稅局要你們辦登記?
是指爺爺去世,而你的父親叔伯姑姑未辦繼承登記嗎?

澄清主要目的
才有具體法律應對方案

再者,除非你這塊土地小且不值錢
否則有心處理者

都應備妥資料請教律師
甚至好好準備打官司
以達成預設目的
(依發版文章,這租借至少幾十年了,絕非單憑好好溝通就能處理的了)
已是不定期租賃..

土地法
第103條(租賃收回基地之限制)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很難要的回來...
不過...
第97條(城市房屋租金之限制及效力)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可以漲點租金吧...
每年一萬..太少了吧...(當然也要看,地在那,有多大....)

一抹藍 wrote:
1.目前情狀有點像不...(恕刪)


請問你的目的是什麼?
回答:只是想說家裡的土地在我這代不處裡...以後根本更難處裡
而且每年都需交稅金

是取回土地,不再續約
回答:之前阿公幫助他們...是因為村裡的人無家可住
現在情況好轉了..我們卻要繳稅..土地要不回來

還是續約,但希望使用者訂合約?
回答:其實是希望正式訂租約,有合理的租金

另外,什麼叫國稅局要你們辦登記?
是指爺爺去世,而你的父親叔伯姑姑未辦繼承登記嗎?
回答:土地是我的.但房屋當時給他們蓋屋來住,但現在他們卻租人被國稅局發現
結果發現房屋未辦理登記,故發文教我們去登記,去需追繳好幾年的稅金
土地房屋用不到...卻要交一大堆稅金

cucubird wrote:
已是不定期租賃..
...(恕刪)


現在的情況是希望了解:

1.建物雖然是他們建的..但都沒保存登記..
他能在沒地主的同意租於他人嗎???

2.如何請求訂定正式租任契約???

這土地位於鄉下縣道(16米路)旁建地..

沒訂契約 沒有房屋登記

最好的辦法 就是要求政府打掉 因為很明顯的違建

沒訂契約 甚麼法律的問題都沒用
不定期 定期租賃 在法律的關西上都沒有用的

可以跟他們訂契約 如果不訂的話可以叫政府拆掉
((( 不是因為他們不訂契約 是因為違建

如果要取回土地也可以用 違建的方法
但是有一點就是請求權的問題 如果他用了超過15年上了法庭 他可以反駁你的請求權
因為沒訂契約 所以也不能算租賃 只能算占用
如果占用了15年你都沒有請求取回 他就有反駁的權利

第三點我就有點疑惑 如果他是出租房屋的話或許可以 但是土地的話基本上不行
能出租土的話就是設定地上權 如果是租令就不行
更何況連租賃都沒有的狀況 更不行
這種問題你還是要去求助專業的律師
但是我要告訴你一些不好的消息,
你想靠正當管道拿回土地的機會接近零
因為我家有跟你家幾乎一模一樣的事
但我們還比你幸運一點點,

事情是發生在我爸身上不是我,我也都是聽爸爸口述:
以前祖先把一塊建地租借給好友蓋房子,
一樣沒立契約,在現在法律叫口頭契約,
因為沒紙本契約,這樣的口頭契叫無限期契約,只要他們都有按月繳錢(或年,看當時怎麼說),你就不能把地收回來
以致到我爸爸那一輩(因為還有爸爸的兄弟、堂兄弟繼承那塊地)
每年只收到幾百元的租金,卻拿不回地
我爸四處奔波詢問許多律師,都說不可能要得回來
爸爸的兄弟都放棄追討了
對方因為也已經傳了好幾代,所以開枝散葉其實也已經沒有人住在那,
但是就是留了房子在那霸佔住不肯還地
爸爸也去跟他們協商過,但他們也是有好幾個兄弟,大家意見不同,有其中一人死咬不放
長話短說,最後地是討回來了,但爸說,
第一,剛好有一個颱風吹垮了他們的老舊房子,他們變成沒有地上物了
第二,剛好那個死咬不放的傢伙出國去,我爸趁他出國去跟他們的其他兄弟完成協商
第三,我爸付了大筆搬遷費給他們,就我爸說,幾乎是用當時的市價買回那塊地
轉租他人???

第103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一部轉租也算 (52年 台上680例)
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所謂轉租基地於他人,不以全部轉租為限,即對於一部轉租亦得就全部租賃關係予以終止。

有機會終止租約....
要打官司...對方才不會乖乖的拆屋還地
可能還要給點拆屋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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