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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法拍會拍到錢拿不回來??


買法拍凶宅銀行拒貸款 單親媽儲蓄泡湯

上面是則網路新聞。

「這是凶宅不會有銀行貸給妳」--->這不難理解

法院在下一拍時註記「凶宅」,房屋得標價金大降,以兩百卅一萬元賣出,
差額卅九萬要她負責,莊只領回六萬。--->到底是怎樣的流程會讓房子買不到,錢也沒了?

2013-11-22 14:13 發佈
『舉例說明』

銀行抵押五百萬,法拍銀行拿回四百萬,所以債權人還欠銀行一百萬。
如果法拍六百萬(超過抵押金額),需把多餘的一百萬歸還債權人。

chang.d1210 wrote:
『舉例說明』銀行抵押...(恕刪)


這個看起來不是這樣的問題
您說的是銀行與原屋主的關係
而這個案件是二拍到者棄標, 由法院再拍一次
那棄標者須補足兩標間的價差
二標得標價270萬, 三標得標價231萬
這之間差了39萬, 由二標得標之押金45萬中扣除
故拿回六萬,房子是三標得標者的
可是奇妙的是

莊得標那一拍沒註記凶宅

下一拍卻要註記凶宅

難道兩拍的期間內有人橫死?

政府啊, 你在搞屁啊


抱歉 引言錯誤 我要引原PO的文

買法拍凶宅銀行拒貸款 單親媽儲蓄泡湯

上面是則網路新聞。

「這是凶宅不會有銀行貸給妳」--->這不難理解

法院在下一拍時註記「凶宅」,房屋得標價金大降,以兩百卅一萬元賣出,
差額卅九萬要她負責,莊只領回六萬。--->到底是怎樣的流程會讓房子買不到,錢也沒了?
...(恕刪)



法拍屋之物件皆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不管有無公告之瑕疵 都要無條件承受

法拍屋也不開放看屋 (但有些空屋 很多人都偷偷帶鎖匠開鎖看裡面)






以下隨便附一法拍公告事項 (請詳看第七條款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
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
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
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院服務處索取,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
。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訴訟輔導科。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02年11月28日上午9時30分起,將投標
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02年11月2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
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
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
,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
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
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
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
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
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
,本院不代為處理。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
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
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
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
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
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
機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
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
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整治網(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jsp
)查閱。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新北市政府宣布
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三、拍定或承受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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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電腦 婚宴喜慶快照 wrote:
法拍屋之物件皆不負物...(恕刪)



你還是搞不懂


政府幹嘛

上一拍 "沒" 註記凶宅?

下一拍 "有" 註記凶宅?

都政府說了算, 才差一拍耶

AL168 wrote:
你還是搞不懂政府幹嘛...(恕刪)

原新聞是:
"直到後來有行員告知「這是凶宅不會有銀行貸給妳」,她才知道屋主母子半年前燒炭自殺。"

似乎銀行有所隱瞞.....

大力鼠 wrote:
有人可以99%貸款買...(恕刪)

如果帝寶也有兇宅問題,可能還是這種結局.
國人太重視「兇宅」,這種屋子就變成燙手山芋,
看誰倒霉.....

修電腦 婚宴喜慶快照 wrote: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恕刪)


1.所以負擔差額是來自第九條
2.而二拍者得到資訊前後不一,也因第七條得自已負責!
3.至於債權人則因為二拍有人得標,所以取得的金額就是二拍的價格!

那再延伸請教一個問題:
法拍屋資訊的提供責任是債權人還是法院?(不太像法院有查証義務)
如果是債權人(也就是銀行)。
從不提供貸款可知他們是事先知情,也就刻意隱瞞。

銀行可以這麼搞嗎?
簡單來說~那婦人損失的是保證金,因為得標而無法履約.
所以保證金沒收.

法拍屋就是因為有很多不確定性,屋況不確定,是不是凶宅也無從得知.
所以風險大. 風險大也帶來利潤可能高. 想要去買法拍的都要多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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