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問題來了,水槽下方水管漏水,導致木地板受潮損毀需重新鋪設,但是廚具廠商認為,他們原本的踢腳板是有美觀和防水功能的,所以木地板廠商把踢腳板拆除後改架在木地板之上,也必須負部分責任。
此時請建商出面協調,建商的態度是還OK的,協商完成後,建商和廚具廠商願意針對此次費用負責,但是要求我簽屬協議書,協議書內容載明:
1.我們須將廚具的踢腳板恢復原狀(他們要求踢腳板下緣要在木地板下方)
2.木地板和踢腳板的邊緣接縫處要有收邊(原本就有收邊,只是原本踢腳板在木地板之上,所以一但漏水,水就從木地板下方滲進去)
3.雙方為免嗣後責任歸屬爭議,特明聲明:凡結構、設備因增建、改建(改造)而造成損壞,不在保固約定之範圍內。
以上三點,請問這個協議書可以簽嗎?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嗎?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