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有關於變更成夫妻共同持有房屋土地後,今年繳地價稅的問題!

今年初老公將房子改為夫妻共同持有(我們自己去辦理沒有請代書),原本沒改之前買房是老公的名字,代書是登記自用住宅,去年繳的地價稅不到1000,今天剛收到更改後的地價稅稅單有兩張,一張是老公名字稅種是自用住宅用地繳費金額300多,另一張是我的名字稅種是一般土地繳費金額是1700左右,想請問大家為什麼夫妻不是都繳自用住宅費用呢?而是分兩種不同金額,是否我的部分沒改成自用住宅所以費用才比較高呢?現在變更自用住宅還來的及嗎?請各位幫忙解說,謝謝……
2013-10-29 21:55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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