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有項條款,如下所示:
十三、驗收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一項有關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如契約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者,不適用之。
如果和建商的買賣合約書上並沒有記載”如發現房屋有瑕疵,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的內容,假設總價1000萬的房屋,買方已和賣方約定自備款400萬和貸款600萬,自備款中的390萬元已繳清,交屋尾款是10萬元作為交屋時給付,但是因驗屋時發現房屋有瑕疵,是否可根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此由約定的600萬貸款中扣除40萬,僅將560萬貸款撥給賣方,而將交屋保留款提高到50萬元(1000萬*百分之五 = 50萬)?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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