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違建一事請教

請教各位看了一預售屋建案,建商一樓大廳挑高7米2, 然後在一,二樓之間做一夾層當作公設的健身房?想請教這樣算違建嗎?將來交屋後市府可能會要求拆除嗎?還是申請使照就有可能被要求拆除了呢?
2013-10-04 0:13 發佈
看竣工圖吧。
建商還沒申請使用執造就做了嗎?
如果還沒申請使照就做了,那個就是合法的。
如果是違建,建商賣房時會要求你簽一份二次施工同意書,保固建商會負責,但法律責任要自己扛。

一樓大廳挑高7米2就是要做合法夾層用,

應該不是違建!
要看圖面才知道~~
如果使用執照竣工圖上面有~~就是合法的~~
簡單整理一下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64-1條的內容:
a.一層+一層夾層高度:最高6m 。
b.一層+二層高度:在4.2+3.6=7.8m及3.6+3.6=7.2m 之間
根據樓主的描述,應該是b.的情況,以樓層計而不是以夾層計。
也就是說,這個案子一樓二樓之間沒有夾層。
但,也不排除是建商在兩幢之間原本是空地或是開放空間的地方,
自己違建搭樓板作健身房。

條文引用如下
第 164-1 條
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板挑空設計者,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挑空部分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並限於建築物面向道路、公園、綠地等深度達六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地之方向設置。
二、挑空部分每處面積不得小於十五平方公尺,各處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
三、挑空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其旁側之未挑空部分上、下樓層高度合計不得超過六公尺。
四、同一戶空間變化需求而採不同樓板高度之複層式構造設計時,其樓層高度最高不得超過四.二公尺。
五、建築物設置不超過各該樓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之夾層者,僅得於地面層或最上層擇一處設置。
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之建築物,其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得不予限制。
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未設計挑空者,除有第一項第四款情形外,地面一層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四‧二公尺,其餘各樓層之樓層高度均不得超過三‧六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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