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買了一間套房,跟甲買的,三個月之後賣掉
後來我查到我的房子,甲之前有去做營業登記,賣時候甲也沒告知此屋有做營業登記
所以房仲也不知情,代書辦理的時候,可以查到房屋稅有營業稅部份失查
房子過戶給我之後,營業登記還是存在
變成我在持有期間到售出,有營業的情況
我告訴甲,甲說他忘記了,目前正在辦理取消登記中
請問一下:
我這樣會被課到奢侈稅嗎?
賣方和公司登記負責人都是甲同一人,有沒有陳情的管道,甲也願意配合赴國稅局說明,證明我沒有營業?
我要先申報還是等國稅局寄通知單過來?
如果要繳奢侈稅的話,要跟甲、仲介、代書打行政訴訟,我勝訴的機會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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