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七月在桃園買了人生的第一個小窩,由於遇到農曆七月,與賣方協議農曆七月後的周末(國曆9月8日)交屋。
成交後便開始找蒐集貸款銀行的資訊,問了富邦銀行、富邦人壽有1.86~1.875%的利率,已經算是市面上很不錯的利率了,後來家父說他跟台灣中小企銀常往來,可以談到更優惠的利率及成數,中小企銀口頭上向家父承諾可以貸到八成多一些,利率是500萬內是1.72%(一段式,隨指數波動),超過部分是1.84%(一段式,隨指數波動)。
聽完心中毫不考慮 ”嗯 就是這家了!”
後來也持續在網路上做功課,這1.72%的利率好像跟政府的優惠方案很雷同,只是政府的方案只有前兩年1.72%,第三年就調整為2.0?%(我忘了…)。由於利率低的誇張,至少請家父向台灣中小企銀確認了三次,得到的回覆都是”OK 利率及成數都沒問題”。
現在問題都來了。
首先是八月中完稅後要付第二次10%時,銀行告知因為政府打房的規範,只能貸到八成。這部分當初覺得還好,因為金額差異不大,想說少貸些也沒差,過了就算了。
接下來8/22對保時,就是要簽一堆名,平時簽名的文件都會養成先看一下條款的習慣,簽到房貸契約向銀行專員確認利率時,專員才告知只有前兩年是1.72%,接著連個道歉都沒說,又把問題推給政府。XXX的,我也知道政府的優惠利率,要不是你當初會拍胸脯說沒問題,我會找你貸嗎。當下就沒繼續簽了,也因為家父跟專員有交情,我當下也把情緒壓下來了。
眼前的問題是我請富邦用急件幫我跑流程,但是未必可以在9月8日前交屋,賣方根據買賣契約可向我求償每日簽分之一的違約金。這部分我請房仲幫我先向賣方協調,但是對於台灣中小企銀用隱瞞欺騙的方法,實在不能接受,要是所有的金融機構都用口頭承諾事後耍賴的方式,有多少買賣契約買方要負上違約的責任。
請問除了向中小企銀申訴、消基會申訴外,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及向中小企銀求償這中間可能發生的損失?
還有請各位幫忙了,買房這條路,走得真是不順啊
關於您這個問題 我有詳細的看過您的文章
說真的 令尊的朋友 在這個時間點 還能讓您能夠前兩年1.72%的優惠利率 其實已經真的相當不錯了
我目前手頭上近期成交的一般客戶 甚至有的都已經從2%開始起算(當然這得看貸款人條件)
銀行的苦衷 其實我也大概略知一二 銀行受金管會管轄 而這幾年政府打房等措施 確實讓房貸部門不太好做
可放貸的金額 利率 是否為人頭 名下有幾戶等等.. 都是有一定的控管的 專員或許並非耍賴
以上 是幫幫替那位專員說點良心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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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是您的正題
關於您說 專員就對保說詞不同
根據一般流程 送件評估->資金可放貸->對保->核准下來 順利的話大約一個禮拜工作天
再送件評估前 一般來說 專員只能替您初估及按照當時的利率跟您講解
而在對保前 無論專員如何跟您說利率或是貸款成數 基本上只能做為參考 一般來說專員是不太敢保證甚麼的
(影響因素 主要為個人條件.如:個人資產 信用 收入 還款能力等..特殊的就如同金管會的政策了)
如果是對保後 才跟您說利率不同 那麼這才是專員的問題 基本上 您才能憑對保文件 請求銀行履約的喔
以上 希望能幫得上您
祝您交屋順利 愉快
tony0800 wrote:
根據一般流程 送件評估->資金可放貸->對保->核准下來 順利的話大約一個禮拜工作天
再送件評估前 一般來說 專員只能替您初估及按照當時的利率跟您講解
To Tony0800:
感謝您的回覆
知道您在為銀行人員護航,可是身為一位銀行從業人員, 怎能不知金管會規範的貸款利率及成數, 這應該是最基本的知識.
相較於富邦, 他會跟我說"您是首購,服務於五百大企業,又是特定的房仲公司,符合我們最優惠的1.86%,鑑價及聯徵沒問題就可適用", 中小企銀的專員卻是一直隱瞞他已知的事實,實在無法站在他的立場為他著想,難道道簽紙本契約前都不算數嗎?? 我怎記得口頭意和也是契約的一種...
我要貸款850萬,一開始就在那機機車車說只能貸給我830,
然後要提供保人,這些都ok只是我去提供保人資料的時候,
銀行專員開始跟我說甚麼意外險的,如果保下去會給我850萬,
後來評估後我也覺得ok,因為小弟我是爆肝高危險群職業,想說
就算我有個萬一那家人也不用為了我的貸款或房子繼承傷腦筋。
故事來了,一開始說好五百萬用青年安心方案,其他350萬要使用
一般貸款 一段式 1.84%結果等到對保當天了,專員拿出一張總行
發出的公告說要調升利息為2.02,他說他幫我爭取前兩年也是可以
用1.84兩年後改為2.02,然後說幫我爭取不需要保人。
我覺得一切都跟詐騙沒啥兩樣,哪時候銀行專員說話也跟屁差不多了,
疑點1. 總行發文升息,你哪根毛那麼有力氣去替我爭取前兩年維持之前談的??
疑點2. 一開始就說要保人不可能給足850萬,我繳保險後又改口說不用保人可以貸足。
滿口謊言,我相信保險有風險轉嫁的作用,但是你前後也差太多了吧,我相信差個保人
條件差很多,再說另一個1.84是怎麼回事,讓我感覺很差。
當下我也沒有發作,還是把所有的文件簽完,換房子其實是很累的一件事情,
差那個0.x%我想我還付得起,只是銀行人員這樣搞讓人真的很看不起,為了業績
為了績效甚麼都可以做,講話當放屁!!!真是讓我長見識了。
bulldog0405 wrote:
今年七月在桃園買了人...(恕刪)
應該....現在大部份的銀行,都在這麼做吧?就比看誰『爛』嘍......
明擺著用資訊不對稱,和打迷糊仗(口頭承諾)......來『養、套、殺』貸款人嘍!

講白一點!現在都嘛乾脆用『騙』的.....不然就『要借不借的?』

還不是為了自己想多賺一點!

底下的基層從業員不跟著這樣幹,業績達不到?搞不好.....下個月就被逼退了....

最夯的日劇『半澤.....』劇情描寫的還滿貼切的.....

應該要向金管會投訴.......如果『有用』的話?

只是.......版大現在卡在『交屋』這個節骨眼?去投訴.....就怕它們會整你.....

假如父執輩跟銀行的專員有交情?.....透過長輩的交情去處理看看吧!

就怕你現在找其他銀行?給的條件也不會太好......

小弟以前也被這樣整過.....
不然就強迫搭售一堆....房貸壽險或其他的你用不到的金融商品!
.......所以現在對那些貪婪,而且『吃銅吃鐵』的銀行,一點信賴感都沒有!

現在大家都嘛跟它們玩『現實』的!
要玩來玩.....
不過.....版大現在還是不要意氣用事的好!

加油嘍!

許多人以為訂立契約應該要有書面,但口頭訂立契約還是有法律效力,甚至在不開口的情況下,都可以訂立契約。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像我們平日去便利商店買飲料,只要到店內拿了飲料,錢直接放在結帳櫃臺,店員收錢,我們拿走飲料。從頭到尾,雙方一句話都不用說,但飲料的買賣契約就成立了。
「買飲料是小買賣,但大買賣難道也口頭說了算?」因為這樣的疑慮,法律的設計上針對重要的契約,明訂應以書面,例如結婚,在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的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如果是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呢?口頭或書面都可以訂約。
「可是,為什麼常常聽說要書面為憑,口頭講的不算數?」第一,口頭講的當然算數,但因為口說無憑,才會給人「不算數」的錯誤印象。本案中,因為電話推銷往往都有錄音,所以當公司可以證明消費者同意時,往往就「算數」。
第二,如果訂約的過程中有口頭和書面,在司法實務上,往往會判斷以「書面」為準,而「口頭」部分只算是協商,不一定是契約的內容。因為,如果「口頭」也算契約的一部分,往往會被質疑何不列入書面資料中?
通常,消費者會發生簽約上爭執的狀況,客服雖然有口頭答應提供優惠方案,但事後並沒有在書面上註明,而消費者也無法證明,因而被認定「口頭契約不存在」,所以有人因而誤認「口頭契約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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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我們可以瞭解 所謂的口頭契約 基本上若是要成立的話 則需要佐證提出證明
又例如:假行員如果恐龍到跟您口頭保證 可貸您1000萬台幣 而實際上 銀行根本不可能貸款給您這麼多金額
即使您提出所謂的佐證 也是無法強制要求銀行履約的. 這是由於業務人員的口頭承諾 而非銀行的保證
那麼何謂銀行的承諾呢? 就是契約 白紙黑字的契約 這樣才能憑此證明 確實有與銀行(法人)達成協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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