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和奢侈稅問題

請問各位大大:
102年7月份剛成交簽約訂下一間房子,可是因為賣方是101年2月份買的,必須等到103年2月份才可以辦理過戶,不然會有奢侈稅產生,當然買賣雙方也同意作履約保證,可是這幾天就是賣方打聽到有作履約保證的話,國稅局會查到是在102年7月份買賣的,這樣他就會課3倍的稅了,所以賣方很緊張找我希望我能夠取消履約保證,這樣就沒記錄了,重新修改當初的契約.

請問:
1.賣方在103年2月份在辦理過戶的話,不是已經滿2年了可以買賣了,他還會被課稅嗎?
如果真的不取消履約保證的話賣方真會被課稅嗎?
2.取消履約保證了這樣對買方還會有保障嗎?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就已經算是這
間房子被買方買走了嗎?所以取消履約保證的話對買方不會有任何權利上的影響
嗎? 所以到時候一樣可以辦理過戶嗎?
3.取消履約保證的話算是我自行毀約嗎?他就會把訂金還給我房子可以再去轉賣出高
價者嗎?如果取消履約保證的話還有甚麼辦法可以保障買賣雙方呢?
4.請問有甚麼辦法在不取消履約保證情形下而賣方又不會被課奢侈稅呢? 如果我不想配合修
改契約的話賣方會對我怎樣嗎?

感恩
2013-08-31 23:0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奢侈稅問題
建議:
1.多多爬文關於履約保證事項
2.若有房仲或代書,請他處理,畢竟服務費是有付的
3.只能說口說無憑..除非他願意切切結書!

p12
1。奢侈稅計算持有期間是登記之日起至銷售之日,所以你們簽履約保證之日就是成交日,已視同銷售。
2。取銷履約保證的話屬民法撤銷,當然買方沒有保障。但值得注意的是,就算撤銷了,如訂金或約定保證金未返還,國稅局仍然會認為買賣雙方於原簽訂履約保證契約日已銷售。
3。需視合約書內容才能判斷。
4。目前沒有這個漏洞,如果賣方真要履行保證賣給你,或假撤銷實際上真履行交易,他就有風險被抓到;因為不動產是登記制,所以國稅局一定會出報表查核。履約保證是雙方的保證,確保交易能成立,故仍需視合約書內容才能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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