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g6612 wrote:但路地的部份需要四十幾人簽章同意才可出售那問題是這樣他跟這些人不管遠近至少是親人要蓋完四十幾個章都有困難了 (拖一個月尚未完成) 私設道路用地共有取得是土地法34條之1優先承購權的問題,無須所有分別共有人用印,義務通知即可,地政僅需切結已即可.這只是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