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前輩打來問有關持分屋.但我不懂也沒碰過這類, 所以上來求助.大致情況是, 他想把持分屋給處理掉換CASH; 但其他持分人都不想賣持分給他, 也不想買他的持分, 都只想要免費取得別人的持分湊成整棟.那他該如何解套才能換到CASH?
通常持分屋是因為繼承來的較多吧!就是每個人公同共有1/N的持分,看不懂為什麼其他人可以免費取得別人的持分?就算是兄弟姊妹,要移轉持分時也會談到錢吧!所以是否可以再提供詳細的"持分狀況"呢?louissvs wrote:最近某前輩打來問有關...(恕刪)
就是兄弟姊妹大多想獨佔該繼承屋, 但卻又都不想出錢買她人的持分, 最好她人主動FREE給她.持分者可單獨賣掉她的持分嗎? 會有人買嗎? 怎樣的人會想去買持分屋? 價格會比較爛吧?yeng131 wrote:通常持分屋是因為繼承...(恕刪)
要是我才不會想買持份屋,就算再便宜也不想買,因為買了不能完全做主要賣,錢卡在那,等到要賣不知何年何月,萬一再繼續繼承持份下去,賣個屋要蓋上百個章,我看湊不齊吧?就好像前丟入水中一樣,我不專業的說出自己想法,請教專業的人士的看法呢?
s60517lulu wrote:要是我才不會想買持份...(恕刪) 湊不齊印章就上法院裁判分割,處理到好大概要5-10年的時間。有人就專門投資共有地,一坪幾千塊買進,之後就提告上法院裁判分割,當然費用都要自己出。只要提告,法院就必須下列判決。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共有土地持分和共有房屋持分的狀況是不同的,土地法34條之1是針對土地,而非房屋,因為房屋會折舊,太老舊會毀損而使所有權自然消滅,所以應該是不會有人想要買這種產權非獨立的持分屋,如果其他兄弟姐妹都沒有人要買其他人的持分的話,那真的就是擺給他爛了陳小春2525 wrote:湊不齊印章就上法院裁...(恕刪)
yeng131 wrote:共有土地持分和共有房...(恕刪) 土地法34條之1: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 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以目前的房屋修繕技術,是可以永久使用,不會有消滅的問題,除非大地震把房子一次就"全部"震倒消滅了。只要提裁判分割之訴,法院就一定會判決,共有物一定可以處理,只是會很慢很慢,比房仲利用訴訟A錢還要慢!小弟自己家的共有地就是這樣處理,過程大約六年,最後一次法官在法庭跟我們說,如果再協調不成,他就判決變價拍賣...想買的共有人就用優先承購權買下來就好,但要擔心拍賣價格會很低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