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買賣契約書是賣方對買方的銷售行為,賣方必須提供審閱期給買方
只要是有簽訂契約的買賣行為,消費者都有五天以上的事先審閱期!
由房仲或代書提供的買賣契約書給買賣雙方簽約時不需要提供審閱期,因為不簽就是賠償房仲!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3480962&p=1 (來源:01論壇)
--------
請問有人認同小春哥說的,房屋買賣契約簽訂後還有5天審閱期嗎??
--------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658,&article_category_id=259&job_id=141949&article_id=73380 (來源:台灣法律網)
買賣契約範本雖係房仲業者所提供,但僅供買賣雙方所訂立,房仲業者並非該買賣契約之當事人,再加上該買賣契約範本僅供參考,契約當事人也非不得摒棄不用,另行個別磋商合意之,從而,房仲業者所提供之買賣契約範本,自非前開所稱之定型化契約,應無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之餘地。
小春哥,看完之後有改變你還堅持你說的買賣契約有5天審閱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