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買家(我)
乙方:賣家
乙方聲明:自取得產權時起本買賣標的內,並無非自然身故之情事發生(即非凶宅),惟嗣後
若發現乙方所言不實(或自始已知悉凶宅時而未告知者亦同),
乙方同意負擔民法上重大瑕疵擔保責任,即甲方得主張解除契約或要求減少價金.
想問這內容適用民法5年內保固責任嗎(漏水...等)
還是它意思是只適用凶宅呢
如果是那我該怎麼自保
已簽約
還沒交屋
合約已簽可以要求修改嗎?
PS.代書當時有問屋主有無漏水
屋主說沒有
但我合約書翻遍就是沒看到漏水字眼

不知是問問而已還是有包含了
麻煩各位專業高手幫幫我吧
